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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并不矛盾。知识产权成为垄断手段,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则转化为知识产权垄断,就不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2)解除知识产权垄断作为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们设想,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由“分解”转向“解除”。虽然传统反垄断法“分解”公司、企业的作法在工业经济时代,不能不说是行之有效的,“分解”能有效地分配稀缺性资源,引进竞争机制,使消费者受益,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如果采取“分解”的方法,由于知识本身的特性使然,知识可以不断地进行融合与创新,我们很难将知识向对有形物那样截然分割,如果强行设定标准分解知识企业,那就有可能妨碍知识整体功能的实现,人为地阻碍知识的发展与进步来达到反垄断的目的显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更何况分解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将是我们不得不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当我们采用解除知识产权垄断的方法,即公开其知识产权,如“开放”软件标准,则能有效地避免这一点,并促进竞争,最终获益的将是消费者。美国90年代的一些案例,如1991年“美国诉伯兰德国际公司与阿史顿泰特公司案”,美国司法部要求伯兰德国际公司放弃DBASE语言方面的专有权利;微软案中,在分解方案左右为难时,新方案提出要求微软公司公布其操作系统源代码和可编程接口,这些似乎都预示着解除知识产权垄断还知识公共品本来面貌的趋势。
  (3)知识产权垄断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与知识经济相伴而生的科技与经济的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垄断成为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要防备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垄断的危险。各国只是为了促进本国的市场竞争才制定、运用反垄断法,而对于本国企业对国际市场和他国市场垄断则持支持、保护态度。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最重要的就是高新技术的竞争。目前,美国凭借其高新技术的优势地位不断侵蚀、控制国际市场和他国市场,而且这一趋势还有不断加强的迹象,如美国对其国内大型公司、企业的合并采取默认的态度。这一切不能不引起我们对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足够重视。知识产权垄断的后果只能是受制于人。事实上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一些作法已让我们足够警醒:如当初微软中文版Windows98在我国的售价是1998元,在美国仅为109美元,Office97中文专业版在我国的售价是8760元,在美国仅为300美元。微软给中国电脑厂商OEM预装软件也存在价格歧视,给IBM不到10美元,给中国企业的价格是690元。另外,微软还用应用软件的低价来排挤中国的国产软件,如用Word97的低价排挤我国国产WPS97。对此,除了最根本要靠我们奋起直追建立我们的知识产权以外,还要建立和运用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协调、配合。如对上例中微软的价格歧视行为和反竞争行为,如果在反垄断法机制完善的国家,这些行为是要受反垄断法制裁的,但我国没有自己的反垄断法,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别国反垄断法制约,另一方面却无法对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所以我国必须加紧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以迎接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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