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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吊诡:在法律面前

  坦率地讲,在全中国上下对“家庭暴力”齐心协力、人人喊打之际,我本人反而觉得有点可笑。首先,应该受到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家庭暴力的相对数量不会很高。其次,即便是在应该受到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例中,施暴者也要分个三六九等,就像我在前面论证到“婚外情”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一样,施暴者施暴的原因、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人本身就是精神变态、就是虐待狂,有的人属一时性起,有的人则是被对方激怒的,在施暴者当中,精神变态、虐待狂占的比例是极为有限的,那种一提到家庭暴力好像每个施暴者都是恶魔的看法无疑是错误的。另一个原因,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复兴似乎只是女权主义者们的闹剧而已,她们――像前面我提到的那位人大代表――连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前后都不一致,却鼓吹什么打击家庭暴力,那种忧国忧民的样子就难免不让人觉得只是个道具。
  同样,家庭暴力能不能够受到全面禁止,也是一个疑问。轻一点的家庭暴力行为,俗话说,对于夫妻,“打是亲,骂是受”,对于孩子,“不打不骂不成材”,在中国本来就是生活的组成部分。重一点的家庭暴力,精神变态、虐待狂这种病态的行为无法避免,一时性起的施暴冲动不可预料,被激怒的施暴行为有时还会搏得同情,如果这类家庭暴力导致犯罪的话,可根据刑法中虐待罪的有关条款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关于后者还有一个笑话,有人和我聊天时问怎么会有“被激怒的施暴行为”呢,假使是夫妻,离婚不就得了吗?我笑着问他,为一件自己怒不可遏还没有怒不可遏到离婚的地步的事情闹离婚,值得吗?即使你已经怒不可遏地想离婚了,对方却不答应又一再暗地里与你较劲你又怎么办?诉诸法庭?“清官难断家务事”,况且还是夫妻事呢?有些家庭问题是不能为外人道的。
  综而言之,惩治“婚外情”“家庭暴力”的条款引进婚姻法不是非常明智的作为。
       乱花渐欲迷人眼: 婚姻法修改引致的悖论
  惩治“婚外情”“家庭暴力”的条款引进婚姻法不是非常明智的作为的结论不但基于社会现实,还在于使得婚姻法看上去矛盾重重、充满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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