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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元钱”官司中透视诉讼观念与价值

  (三)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其利用也应是有尺度合比例的,而人的需求是无限度的。效益本身的含义是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与人类需求的最大满足。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首先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率优先。在司法领域内部,也应考虑到有限的稀缺的司法资源不能满足所有的参与其中的主体利益。司法资源向此处的投入,必然会引起彼处司法资源的相对紧缺。为了实现司法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最大化,小额诉讼应该学会“礼让”。
  (四)由于特有的经济土壤和政治体制,和众息讼传统自中国古代便扎根于民众心中。虽然在法制建设的今天,这种传统仍存在自身质的弊端与消极的影响,甚至从整体上讲已经成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种阻力,但对和众息讼的合理成分不容忽视,对其积极方面的功效不能一笔抹煞。和众息讼强调以德去刑,以调息讼,反映出对和谐人际关系的崇尚和对稳定社会秩序的追求。而对于“一元钱”的纠纷,完全可以躲避诉讼的生硬,掺入和众的柔性,用“模糊”的方式解决,介入双方的矛盾的心理调适,增加双方心灵沟通的契机,达到民众心理的自然与平衡,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相反,“忽略诉讼成本的好诉观念在我国虽然仅仅是一种苗头,但其负面影响已初见端倪。如果不尽早对其加以引导而任其肆意发展下去,则必将会使我们步西方社会之后尘而陷入 ‘诉讼爆炸’的困境。” ②       
  以上四个方面的简单叙述大体阐明了对“一元钱”官司持否定态度的理由。其实,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政治模式、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规范理念的整体转化过程中。在确立新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准则,重新整合利益的分配格局,不断完善社会运行机制和调适社会秩序的同时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宏图也称得上是一项总体性系统性工程,公民的法制意识作为其中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必然地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 ③  因此,我们更应立足于较高的系统理论层面,用更高的视角,用更宽的视野去透视现实中存在的诉讼观念并对其进行价值定位,以期实现诉讼观念的理想构架。
  对于类似于文首提及到的“一元钱”官司,本人的态度是: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多少,只要诉讼索求的利益正当,理由充分,那么,这类官司就值得去打。这种诉讼行为是应该受到社会的认可乃至赞同的。尽管许多学者对“一元钱”官司持否定态度,且其理由也不乏合理性,但鉴于本人的立场及对相关问题的初步认识,遂提出以下粗浅的质疑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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