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也符合现实的国情,这有利于学校集中力量履好教育保护责任。未成年人教育是首要的未成年人问题,倍受人们的关注。现行教育体制中,应试教育愈演愈烈,难以扼止: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的做法没有根本改观;学校忽视法制教育、美育教育、体育教育、劳动教育的情况普遍存在;学生减负的问题仍没得到彻底解决。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如何通过教育手段防患于未然成为学校面临的紧迫任务。还有令人揪心的自杀问题,也亟待学校采取相应教育措施予以解决。当然,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解决远非学校一方的责任,国家、社会和家庭也应参与其中,而一切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莫不在教育观念的指引下,莫不与现行的教育模式、教育环境密切相关,从而引出笔者纂写本文的初衷,即学校监护制度的确立不利于人们转变教育观念,进行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
1993年《读者》第11期刊载的《夏令营中的较量》一文曾引起中国教育界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文章指出当时中国教育存在严重的问题,不注意素质教育、品德教育、劳动观念教育、环保观念教育和吃苦耐劳教育;教育观念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事隔我年,笔者又在同一杂志上看到另一篇名为《千年警世钟》的文章,文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教育已陷入了“自我窒息的自杀模式”。该文章作者孙云晓认为,中日两国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存在极大的差异,日本人“让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中国人“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在中国人的教育观念中,对于自己的子女,应当为他们的吃、穿、住、行提供一切优越条件事事以他们为轴心,并把他们严密地保护进来。因此,家庭与社会乐于把学校视作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要求其对未成年学生承担如父母对子女一般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便把学校推上被告席,索取高额赔偿。学校迫于家长和社会的压力,避免发生纠纷,屡出怪招,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不再组织春游、秋游、参观展览馆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一放学便把学生哄走;拆除一切容易造成伤害的运动器械;取消擦窗户、擦灯管等传统劳动;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互相追逐打闹……这种对策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丧失了受全面教育的机会,成为欠缺环保意识、劳动意识、冒险意识、自然情趣甚至是生存能力的人。反观《千年警世钟》一文,日本人不把蹬黑姬山这种冒险活动认为是危险活动;他们认为“登山是登上人生旅途的意思”,对这种冒险活动,“父母普遍支持,教师普遍敢组织”;“对中国父母常把学校、老师告上法庭的做法难以理解,他们认为,“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日本人会认为是自己给集体添了麻烦,应当个人负责,严重伤害靠保险解决,一般不追究组织者责任。”正是这种截然不同的教育观念,给了日本学校和日本教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才使日本教育培养出了在多方面素质都优于中国孩子的日本 孩子。1993年,北京、辽宁、河南、广东、四川等地高考体检,体质没有障碍的考生仅有15%,2000年高考体检,一些城市的状况仍然如此。[15]1991年全国政协两位委员提及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7岁至17岁男女学生平均身高分别与日本学生相差2.54、1.53厘米,体重分别相差5.66千克、4.66千克,胸围则分别相差4.16、4.76厘米,我国未成年人体质状况明显不如日本同龄组。[16]前面提到的两篇文章亦反映,在二次夏令营中,日本孩子在环境保护意识、生存意识、生活能力、实干能力等方面均优于中国孩子。当然,这种状况并非完全由中国教育造成,但中国教育显然是存在着严重问题。近几年各地频繁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自杀事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教育的危机。
学校以应试为核心,分好中差班,排名次,张贴成绩排行榜,实行每周考试验分制度,不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情操的陶治,家长和社会对此视而不见。家庭将“读书至上”、“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什么都不用你管”的理念奉为教条。社会则普遍对学习不好的未成年学生抱有歧视和偏见。很多孩子不堪重负,逃学逃课,极端的,就演成了自杀的惨剧。而留在学校继续学习的那一部分,很多人在学格上是及格了,在人格或其他方面却严重不及格。是非不分,品行恶劣、对常识一无所知,近视、体质单薄,这都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可见,中国当前的教育观念是落后于时代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阵地,更应集中力量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模式。
如果法律确立了学校监护制度,从直接后果看,可能造成了如下几种情形: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二、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三、学校可能同时成为致害学生和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承担双重责任。从间接后果看,可能造成的情形有:一、学校为避免纠纷发生屡出怪招,广大学生难以获得全面教育,受教育权受损。二、承担监护责任使学校成为监护人,履行同父母一样的保护义务,使过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加强,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获得锻炼的机会减少。三、承担监护责任造成人力、物力、经费不足,使学校无力进行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四、家长、社会和法律给学校过重压力,不给教育宽松环境,使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制约教育的活力。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私立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高,应承担监护责任,这必然使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落空,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壮大。五、僵死的教育模式和教育观念长久不得转变,又将有大批未成年学生成为牺牲品,不利于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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