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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弗兰克之“事实怀疑论”

  弗兰克认为,“基本法律神话”是人们追求一种超乎实际可能和必要的东西的非理性观点。其来源多种多样,包括来自宗教、经济、美学、职业习惯等多种因素在内,而且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之下,各因素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无论如何变化,产生“基本法律神话”的“一个重要的、不自觉的因素”始终是儿童的心理状态。具体地说,这是“恋父情结”的残余,在儿童眼里,父亲总会为他提供庇护,使之免受他物之害,长大以后,人们总面临不如意的情况,他们就会回到儿童的渴望中去,以求“重新发现父亲”。在长期的文化积淀中,这种情结甚至发展成为对图腾的崇拜,正如弗洛伊德所说,图腾体制就某种观点来说,它是儿子们与父亲的一切契约行为,因为,就图腾来说,它提供了一位父亲所能够提供给他的儿子们的一切幻想——保护、照顾和恩惠[3]。现实生活中,他们渴望安宁、舒适和稳定,法律就很容易成为父亲的替代物,他们会无意识地试图在法律中发现其童年时代认为父亲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确定性和万无一失性。法律能够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引导,面对现实生活的冲突和混乱,以法律建立起良性的秩序,于是法律在秩序的建立中具有了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事实怀疑论”释义极其内容
  在西方法律从神圣化到理性化再到世俗化转变的过程中,法学研究也从规则中心主义转向法官本位,从相信法的绝对自主转向相信法的开放性。弗兰克也是一样,将注意力从法律的规则方面转到了研究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方面,也就是从“对规则的怀疑”(RULE SCEPTIC)转向了“对事实的怀疑”(FACT SCEPTIC)。
  在弗兰克看来,法律的不确定性不仅是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而主要是因为初审法院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不确定,司法事实调查中永远会存在大量非理性的、偶然性的、推测性的因素[4],不同的法官在同类案件判决方面的巨大差异正是根源于法官难以确定的案件事实本身。弗兰克提出的这一“事实怀疑论”,笔者认为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法律是经过法官适用时所体现的一种表象。法律既然是不确定的,那么仅仅在法官适用的那极短的时间内的表象才成其为法律。这种表象很难用“成文法”、“判例”之类的用语一言概之,它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行为因人而异、有正有误,所以这种表象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2、法律是人们对未来判决的一种预测。时世的不断变化必然产生一些法律不适应的环节,因此原先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活的法律”,形成一批事实,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法院的判决。在判决前,人们有的只是对未来判决的预测,而最真切的预测应该是如霍姆斯所说:从坏人角度对判决的可能性加以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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