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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及其探究

  (1)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25]。这可以作为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一大原则。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从价值分析的角度上讲,他们的地位和名声是建立在公众对其价值的认可基础上的,让自己的隐私权作点牺牲也是其应该付出的代价。
  (2)当隐私权和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隐私权之重要性就突现出来。此时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发展密切联系,应对他们实行倾斜保护。但与此同时,亦应采取权利协调原则,在对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在特定的范围和程度上使另一种对应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司法选择副作用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
  (3)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行使知情权及新闻自由创作、言论自由时,不得以故意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总之,随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冲突与整合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事物在对立统一中才能得到完善,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甚至破坏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否则,隐私权的进一步保护就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六、结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多地与经济利益发生联系,日前提出彩票获奖者的利益保护也同样涉及到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诸如此类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形成良性的社会秩序大有裨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无疑为隐私权的进一步研究和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毕竟隐私权是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对它的研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联系具体的事况加以分析,在准确反映权利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好的利益格局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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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冯菊萍.隐私权探讨[J].法学.1998.11
  [5]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16—17页
  [6]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480—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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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36页
  [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3页
  [10] 冯菊萍.隐私权探讨[J].法学.1998.11
  [1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20页
  [12] 转载于《北京青年报》1997.7.7.
  [13] 姚辉.民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11页
  [14] 姚辉.民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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