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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及其探究

  (3)个人信息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了解有关自己多方面信息的权利,如出生、本人的生理和病理资料及本人的档案记录等等。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公民连自己个人信息都无权知晓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面貌。
  (4)法人知情权,法人组织在尊重他人人格、利益,无碍与社会的前提下,依法获取对其有用的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有对其内部组成成员的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司法机关为侦察案件,审判案件,搜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有关情况的权
  利。
  从以上对知情权的内容解析中可以看出,知情权既有公法上的权利(如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又有私法上的权利(如个人信息知情权),此外它还兼涉国家权力问题。知情权与新闻自由、创造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后面这几种自由(或者是权利)多数与大众传播、新闻媒体紧密联系。它们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正是不断满足公众对知情权越来越多的追求的过程。人们行使知情权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去获取形形色色的信息。知情权日益受关注,从而为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传播信息提供了内在的法律依据。因此,新闻自由、创作自由等被赋予了很大的空间。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整合
  但我们又必须看到,知情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诸多自由权利越发展,就越能对隐私权构成威胁。这是因为,知情权及其相关权利在本质上都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主体以外的信息(包括隐私),而隐私权主体却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外界非法探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态,前者的能动性与后者的被动性形成鲜明对比。按心理学分析,回避某些自然的事情或人为限制对事物的了解,反而会以最厉害的病态形式加深对这种事情的兴趣,因为欲望的力量和禁令的严格程度成正比,从这一点看,隐私权的被侵犯几乎是无可救药的[23],从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而这种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只有用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权利之相互性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其本质。科斯指出,在两个相互对立的权利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即使在立法上作了相关的界定,也仅仅是字面上的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权利之间的相互性。对于知情权和隐私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法律无论是保护哪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害。不过,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若硬要把二者作绝对处理或生拉硬扯地分开,是理解的肤浅,也是法律的缺乏,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同样,在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对应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并不取决于立法上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实务中权利与权力间的相互作用”[24],权力的扩大,必然损害权利的行使,而且由于权力天生就具有扩张性,只要权利者接受影响,权利者就会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权利拥有者对权力接受到何种程度,权力者就将权力运行到何种程度,直到权利者奋起抵抗或者其他更强大的力量干预、阻止权力扩张为止,其内在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相互性,但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以便形成法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根据法律资源利益最大化原则,立法和司法都要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最大的利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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