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立法上的进步相比,人们的意识却相对滞后,这已成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据“中国公民发展权利研究”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被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10.1%的人回答影响较大,35.4%的人回答会有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12.5%回答无影响,其他的人说不清[17]。与此同时,人们又不断强调自己在银行存取款时的“一米线”问题及在医院进行检查时病情不被保留,这又反映了人们隐私权意识在增强。这种客观存在的不亲和性使得隐私权在中国的研究和现实扑朔迷离。
四、隐私权及相应保护的深度分析
隐私权同样是一种权利,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权利之间有着界限划分。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18]。在义务本位残留严重的中国,人们想到更多的是如何履行义务,而不是如何实现权利,加上隐私权天然就是那种别人不侵犯就基本已经实现的权利,人们目前尚未实现的权利还很多,对它无暇顾及,更不会想到它究竟该如何保护,静态的矛盾和动态的现实双重作用造成中国隐私权研究的弱势地位。
(一)文化传统要素的匮乏
在民族性和法律传统独具特色的中国,要真正树立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保护,尚缺少文化上的本土资源[19]。这很明显地指出,传统文化积淀的不完全是隐私权研究弱势地位的一大因素。在中国的古代思想里,实在法对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对权利仅仅是依靠那种内向型、自足式的超越实在法的道德法观念,它们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并没有强调个人存在的价值,造成了个人价值的没落。在这一点上,隐私权没有包含太多个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它涉及的是个人的社会评价问题。
文化传统上,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是全部‘人法’从其中孕育而产生的卵巢”[20]。男性对女性的权威,父对子女的权威使家族内部成员在这种关系下,隐私毫无对抗权,而隐私被侵犯后,要维系这种神圣的家庭关系,只能靠忍,这显然是对隐私存在必要性的否定和对法律的漠视。传统文化域土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过是冒犯了其‘良好的情趣’,而‘良好的情趣’和‘生活的礼仪’等虚幻的东西不是法律所调整的东西”。[21]社会人群里,对法律不能调整的或不宜调整的东西过分强调道德谴责、舆论攻击,忽略了法律成其为法律的稳定的制约性和纠错力。这种传统的认知失误造成民族性的整体差异,使得中国隐私权的界定有别于世界水平,比如中国人的年龄就象英国人谈天气一样随意,这正是文化差异的体现。
(二) 政治上两种趋向的影响
倘若要谈到中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根基,也仅仅局限与具有浓厚等级色彩和酷刑风格的对“窥宫者”之流的严厉制裁,其它象征平等、民主、自由的隐私权保护在历史的磨损中几近绝灭。
中国的政治历史向来突出两种力量,专政力量和集体力量,这两种力量的凸现使得私权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面前无能为力。专制力量又有两种,一是君王作为统治者的无限权力,二是统治阶级的有限权力。君王的无限权力就是可以以“王权至上”、“君权神圣”之类的理由对私权加以侵犯,形成蛮横专制,由于“王权至上”、“君权神圣”,就算私权被侵害,君王仅用一句话即可了结;统治阶级侵害隐私权的理由更加冠冕堂皇: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集体利益中心论”使得个人利益成为集体利益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集体利益的完整性,就必须协调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时个人利益就必须作出牺牲。在文革时期,中国的“阶级斗争第一位”方针使得很多人沦为不明不白的审查对象,个人的一切包括私人秘密都要向组织汇报,无所谓个人隐私权的存在。久而久之,人们的意识达到一致,造就一个合一的群体,隐私权意识弱势地位的民间基础由此形成,最终隐私权的保护脱离了良性发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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