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及其探究
曾庆洪 邹兵
【全文】
隐 私 权 及 其 探 究
曾庆洪 邹兵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隐私权这一特殊权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另一方面,隐私权的现状表明隐私权的发展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实现对它的有力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际运作时,在诸多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协调冲突,平衡利益将促使隐私权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隐私;隐私权;隐私权的本土化;知情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一) 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1]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4]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5]该定义稍显具体,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
以上各种界定,不免失之笼统和浅显,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6]它比较准确地揭示了隐私的本质特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内在地讲,在未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发生联系之前,隐私之“私”就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有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再者,相对于其他学说的粗略来讲,把隐私具体化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既做到局部与整体的统一,又体现了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其优越性不仅在理论上明显,而且对于实务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另外,该定义具有很强的兼容性。虽然隐私是一个受民族、历史、文化制约很强的概念,但是能否归入隐私这一范畴,就看在特定的法律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时空要素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既定的默契。这点对东西方都是一致的,其兼容性可见一斑。
(二) 隐私到隐私权:道德向法律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