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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没有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即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十分广泛,使得该机构难以承担监督宪法实施的实质性责任,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宪法监督的目的。因为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的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3]
  现行宪法颁布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正式审查、处理和纠正过有关违宪的案件,在宪法审查方面无所建树。可见,我国虽然有宪法审查机构,但是尚未构筑完备的宪法审查体制,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
  四 结论:
  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但是在日常司法运作中,我们却根本看不到宪法对日常生活的具体影响,它总是以沉默的方式潜伏在其它法律的背后,似乎与我们的寻常事务无关。正是宪法这种不食人间烟火的性质,恰恰使民众完全漠视了它的存在,使其减弱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乃至我们的生活之中的至上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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