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没有专门的
宪法审查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即我国的
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十分广泛,使得该机构难以承担监督
宪法实施的实质性责任,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
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
宪法监督的目的。因为
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的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3]
现行
宪法颁布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正式审查、处理和纠正过有关违宪的案件,在
宪法审查方面无所建树。可见,我国虽然有
宪法审查机构,但是尚未构筑完备的
宪法审查体制,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
宪法监督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监督
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
四 结论:
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但是在日常司法运作中,我们却根本看不到
宪法对日常生活的具体影响,它总是以沉默的方式潜伏在其它法律的背后,似乎与我们的寻常事务无关。正是
宪法这种不食人间烟火的性质,恰恰使民众完全漠视了它的存在,使其减弱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乃至我们的生活之中的至上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