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生产力
鲜江临
【关键词】法律 生产力
【全文】
法律的生产,是一种世界性活动。优良法律的生产,是法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一种结果。这样来分析法律,是一种尝试;在生产力被高度崇尚的年代,这样的分析有助于社会对现代法治的理解。
法律之所以可以纳入生产的范围,在于法律同其他社会精神产品一样,是一种非天然的产品,它是人类用智力劳动的产品;某种意义上讲,是“知识经济”。它通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交换,因此具备特殊的交换价值;不过,社会总是为法律生产规定严格的生产者资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1)。
按照传统学说,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因此,部分同仁可能现今说法是混淆了基本理论;但笔者认为,纳入“上层建筑”的法律,与法律产品本身具有区别,如同军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不妨碍我们将武器工业视为一种产业。
一、分析:
1、劳动力的组织化。在现代,法律的生产必须通过组织化的劳动来完成。通常的法律生产是由议会形态的组织完成;随着行政国家的过往趋势,特定行政机关也涉足法律的生产活动。
2、劳动者资质选定。这里,劳动者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资质的法律劳动者,如选举产生的议员、政府长官,中国特色的省以上人民代表,省级政府和较大市行政首长等等。另一类是生产辅助人员,如议员秘书、立法机关公务人员。
3、生产的自主性。生产法律,总是基于一定的需要。判定需要的自主能力,构成法律生产的自主性。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生产的自主性的法律生产者,可以根据社会的交换需要,自主进行法律的生产活动,如西方议会的法律生产;一类是生产的自主性受制的法律生产者,如文化大革命中立法者,他们受文化大革命政策支配(2)。
4、产品质量标准。不同文化关于法律产品的质量标准,具有不同的尺度。法治社会的法律生产标准极为复杂,就其内在标准而言,主要方面,一是要求与
宪法具有逻辑关联及法律整体的逻辑统一;二是必须揉和社会理想标准,如机会、权利平等标准。就外在标准而言,必须是合意程序的产品。就我国而言,法律生产的标准,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和四项坚持;关于法治社会标准中与
宪法的逻辑关联及法律整体的逻辑统一,是一种参照标准,非强制性(3)。关于外在标准,合意程序标准是一种非强制性标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