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刑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我们已经明确了
刑法必须介入这一问题,同时也就不能不涉及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黑哨”作为一种犯罪的属性既已确认,“黑哨”的解决方法便也无异于其他犯罪行为。
刑法通过其否定性评价对人民施以告诫,以刑罚的惩罚手段进行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同样,犯罪不是
刑法所能消灭的,“黑哨”问题也不会因为
刑法的介入而从绿茵场上消失,在职业足球蕴涵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的今天,再严厉的刑法制裁也无法达到“消灭”这一目的。本文开头所说的“清除毒瘤”,似乎应易之为“遏制”或是“防治”更为妥当。而在与“黑哨”的斗争中,也如同与其他犯罪作斗争一样,需要
刑法与社会政策的结合,
刑法首先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而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11]只有
刑法与社会政策相结合,才能最为有效地遏制“黑哨”这一危害体育事业的犯罪行为。
[1] 虽然陈兴良教授语出惊人地扬言要把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认为只应坚持刑事违法性标准,但我认为,即使社会危害性标准丧失了其决定犯罪概念的“霸主”地位,也应该在犯罪的基本特征中占据一席之地。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 在通行的犯罪概念中,还存在第三个特征:应受
刑法惩罚性。但这是一个后果问题,只有明确了前面两点之后,才能谈到这一点。
[3] 在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14支参赛队中,有11支球队的后台企业为国有企业。而甲B联赛的12支球队中,国有企业扶持的球队有9支。
[4] 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