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刑法介入的价值判断
所谓
刑法上的价值判断,即从
刑法的立法起点出发,遵循
刑法的价值理念,分析
刑法介入的价值意义。在
刑法的价值论意义上,
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制功能、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本文的分析,也将从这三个方面展开。
刑法的规制功能,又包括对于人民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以及对于司法者的限制和约束功能。评价功能在于明确人民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意思决定功能则通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等于向人民发布了保护法益的命令,要求人民自我抑制犯罪意念,不去实施犯罪。[6]对司法者的限制和约束,则是要求司法者以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严格按照
刑法的规定,在
刑法的范围实施裁判。对于“黑哨”,人们普遍报以否定评价,
刑法的介入,则能进一步将这种否定评价上升到犯罪高度,明确这一行为的犯罪性。“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于法律?”[7]只有通过这种行为的
刑法上的正式否定评价,才能唤起憎恶不正义行为的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而这种否定性的评价,则使得人们为避免受到
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即避免刑事制裁,而克制自己不为这种行为。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说,对于“黑哨”的看法可能是因人而异,但
刑法的介入则决定了无论司法者个人持有何种态度,都只能必须依照
刑法的规定来审理与裁决这种行为,根据
刑法规定的范围与规格定罪量刑。通过
刑法对“黑哨”的介入,可以有效地规制足球比赛与足球市场中的各种行为,规制司法对足球活动的治理,首先就体现了
刑法价值的规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