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关于发展商的还贷行为。
该发展商将预售房款归还银行贷款,该还贷行为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通常情况下,对于借款人以自有资金向银行还贷,无论是亲自实施还是委托实施,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却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能定向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如房地产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工程建设,开发商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擅将预售房款归还银行贷款,该还贷行为无效。
第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鉴于发展商的代理人未因该委托行为取得财产,其不存在返还问题,径直撤销该委托行为即可。而对于该无效还贷行为,由于银行因该行为取得发展商名下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五、结语
在目前法定优先受偿权尚无法与消费者权利对抗的情况下,如果对承包商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不仅架空了有关
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同时还直接导致房地产预售市场的混乱。
可行的司法救济方法是,加大对发展商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对预售房款使用的监管,对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挪用预售房款的行为的危害要有清醒认识。对其违法的民事行一律不予确认,大大压缩其规避法律的运作空间。
即便如此,依然要看到挪用预售房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展商将预售房款归还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因破产、经营亏损、欠债等原因无力返还的话,承包商所承受的风险之大是可以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事后的司法救济,恐也于事无补。因此,关键还在于对发展商事前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其行为。从这一点上说,对发展商预售房款的监管强度与挪用预售款的处罚力度无论多大都不算过分。
参考文献:
1、 耀振华:《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载于《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