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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落空:潜在法律背景与违法现实操作---一种值得注意的规避法律行为

  正是充分利用监督体制的无力和司法界存在的这些模糊认识和习惯作法,一些开发商才敢公然挪用预售房款而不用担心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其结果必然是实践中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制止,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既不能与消费者的生存权对抗,又不能得到必要的司法救济,不仅法定优先受偿权成了一句空话,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预售市场的秩序。
  三、司法救济的重要性及其依据
  1、司法救济的重要性
  发展商挪用预售房款,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构成了对承包商债权的实质性侵害,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承包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发展商的违法行为与承包商的损害结果之间,显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得不到必要的司法救济,那以后谁还敢承包建设工程,岂非从另一个方面纵容了发展商的不法行为?因此,在承包商法定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加强对发展商行为的监管。由于司法监管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管,因此,必须强化对承包商优先权利的司法救济,以结果的保护来规范和引导源头的行为。如果挪用预售房款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制止,势必愈演愈烈,不仅严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首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形同虚设,大量的非法行为、无效行为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并被受逐渐认可,缺乏整治的房地产预售市场将愈发混乱。
  其次,由于建设资金的缺口,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及烂尾楼盘将会大量出现,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承包商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的各种矛盾随时都有激化的可能。
  此外,发展商以售楼名义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其性质几近于变相的非法集资,如果对此听之任之,不仅严重影响交易安全,而且直接威胁到社会稳定的大局,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正是认识到其危害性之大之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11月14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知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格执行法定建筑程序,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筑程序的行为。司法部门应当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这一不同寻常的作法中获得借鉴和启示。
  2、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44条第3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此为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表明我国法律严禁房地产开发商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包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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