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调解被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说服和教育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34]。由上述对法院调解的专业性质和严肃性的强调必然推出法官的方式比人民调解员更加“干涉主义”和“行动主义”。法官不能把自己限定为消极的仲裁者,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相反,她或他常常引导当事人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无效,可能还是由同一法官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实际上,法官或审判委员会会在诉讼的任一阶段进行干预,促成调解,一审与上诉审均是如此。
中国的法院调解员居于主导地位。他们采取引导性的方式以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这种方式在《民事诉讼法》(1982)中有明确限制。该法在第100条要求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又第102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无论如何,如上所述,法官本身迫于压力对呈到他们面前的案件作出调解。显而易见,这种压力必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于调解的实际过程中。法官的主导地位因以下因素得到加强:发现事实的责任,司法权威,他们的法律知识,若调解无效他们可能成为案件的裁判者的事实,以及当地的解决纠纷的模式。一些报道表明,尤其是在提出离婚的诉讼中,法官对和解的寻求使得当事人感到除却和解他们别无选择。这一点看来是离婚案中法院调解的特别重要的特征。1982年,在对一件离婚案的审理中,法官陈莉(音)借助于当地的调解委员会使得当事人明白和解是法院唯一可接受的方案。
“他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三言两语就和解了。”法官陈莉说。事实上,也许丈夫和妻子都感到了诉讼的无限期性。而且和解是调解委员会唯一可接受的最后结果;人们会一直找他们谈话直到他们同意不再离婚。夫妇双方肯定明白他们何时容忍了对方,何时委员会才会停止会议。只有双方都想离婚,委员会感到没有希望才会允许他们分手。最终,他们签了一份文件说他们将会和好。[35]
在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不熟悉法律,这些诉讼当事人可能比那些在职务中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人更容易受压力影响。如果他或他非要诉诸判决,不愿参与法院的调解,不愿接受法官的解决方案,那么这种做法会被理解为好讼、不合作,这不是法官所欣赏的。
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比较研究强调前者具有“诉讼性质”。而且,看来,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有更多的程序保障。我们看到,《
民事诉讼法》“调解”一章只是要求法院“明确事实”,“分清是非”,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1954年中国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临时总则主要是针对人民调解的,但它对几个方面的保障都规定的更为详细。第六条的规定也强调自愿,禁止强迫,强调若当事人不满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要求调解者不得“惩罚当事人或监禁他们”,禁止使用任何“压制或报复当事人的手段”。此外,根据第八条,人民调解要 “以友好的、耐心的态度和说理的方式进行”。
简易程序和调解
1982年《
民事诉讼法》规制法院调解的条款不是唯一允许程序的非正式性的规则。此外,法律授权法院以相对非技术的方式通过简易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第124条)在一审法院中可以适用这种程序,但它主要适用于“派出法庭”。简易程序也是马锡五早期在边区民事审判中工作经验的成果。据说具有非官僚的性质并对普通人民极为方便。派出法庭不仅乡村中有城市中有,它还到车间和居民区访问以便就地解决民事纠纷。它们在城市中的作用正在扩展:
“法院派出街道法庭显活力”
在相当一些城市法院为民事案件持续增长所困扰的时候,山东省烟台市芝祜区法院派出街道法庭的新鲜经验,给人们送来一阵喜人的春风。
长期以来,芝祜区的民事案件单靠一个民庭来审理。近年来,全区城市人口增加到33万。民事案件每年以20%的比例递增,越来越暴露出原有机构设置与客观形势要求之间的不适应,出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由于案件多,审判人员少,致使相当一些案件积压,许多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民事审判人员忙于办案,工作很被动,基层基础工作难于顾及,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去年以来,芝祜区发扬在全区八个街道办事处派出7个法庭,又聘用了一批社会上的大专毕业生。民事案件审理由一个“门”增加到七个“门”,街道法庭显示出相当大的活力,成为一支生力军。民事审判工作可是由被动转为主动,出现了收案减少,结案率和处结简易纠纷大幅度上升的好势头。今年以来,几项主要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民事收案下降30%,结案率上升22.4%,存案下降16.3%。同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街道法庭加强与调解组织的配合,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前,缓解了全区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街道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协助办事处、居委会解决了一些改革、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难题。东山法庭辖区居民生活小区房屋开发需动迁2000户居民,法庭主动派人参与工作,宣传法制,调处纠纷,很快拆迁结束,无一拒迁。白石路法庭协助街道工商公司完善了24份经济合同,把经济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