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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解制度的复兴:(2)法院调解

  对强调法院调解的解释
  中国对法院调解的倚重有其重要的意识形态基础,也许最重要的基础来自毛泽东的著述中对一般社会矛盾(或说“人民内部矛盾”)与严重犯罪、反革命活动以及其他“敌我矛盾”的划分。这种划分已在这项研究中的第一部分予以详细探讨[17]。可以说,前一类型矛盾的特征在与它是“非敌对性”的,最好不用暴力解决,而要用说服、教育和批评等机制。以下是调解的技术:让当事人本着克制和让步的精神解决他们的争议,达成某种形式的可接受的方案,而不是把问题交给法官来裁决,这样的做法被认为可以增加当事人和解的希望,从而促进社会团结和政治稳定。法院调解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这样一种机制,它使得当事人从中受到有关法律的教育。而且,如有必要,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也得以详尽的探讨。
  在后毛时期中国重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对法院调解的倚重也代表了一种重要的文化价值取向。法院调解是改革派的领导人试图建设一种既是社会主义的又是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努力的一个方面[18]。然而,与人民调解的情境相比[19],目前对法院调解的强调并不能仅由中国传统的实现正义的方式得到解释。在帝国时期,民事与刑事法律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界限。民事纠纷主要由法庭按刑事案件处理,并不经过调解[20]。历史上确有一些法官强调让步、折中和和解。他们的风格得到人民的赞许并在民间文学中传为佳话[21]。但他们只是例外而非规则。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方的军阀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其中并没有法院调解。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法》(1930-31)引入了法院调解规则,但把它限定为仅适用于特别微小的民事案件[22]。
  只是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解放区引入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后,法院调解的价值才被认为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些地区,由于日本入侵中国导致“国际矛盾极为尖锐”。相形之下,“中国人民的内部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共产党的政策已由江西苏维埃时期的“消灭”地主阶级转向相对缓和的减租减息政策。为了加强团结,为了便于处理民事诉讼,党在民事审判中把调解置于优先地位。
  促进法院调解的关键人物是马锡五,他担任过地方行政长官后来成为边区最高法院院长[23]。1949年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马担任了最高法院副院长,在他的领导下,法院调解的范围大为扩展。法院调解与以下原则紧密相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以及“就地解决”,它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24]。在后毛泽东中国,这些方针再一次用来指导法院工作。尤其是,非常看重就地进行法院调解的价值。因而,《民事诉讼法》(1982)第98条确立了“调解尽量在当地进行”,此外,第99条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当然是给社区压力之下的法官增加了权威性,因而加法院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然而,同时,民事诉讼中对调解的倚重也有其极为重要的现实原因。在后毛时期的中国,领导层大范围地引入了实体法并努力复兴正式的法律制度。但中国是一个广大而复杂的社会且其资源有限。而且,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中国一直怀疑法治的观念。此外,后毛时期经济政策的分散化已削弱了中央控制的机制。因此,近年来法律执行问题已极为重要而且日益艰难。也许关于这一点最令人瞩目的例子是“只要一个孩子“的政策,尽管中国早在80年代就撤消了《全国计划生育法》,但各省还是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限制一对夫妇只要一个孩子。这些规定在乡村被证明是无效的。而乡村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地方,所以“只要一个孩子”的标准不得不放宽。并且,法院判决的执行已成为主要问题。一份重要的最高法院的报告指出近年来有许多案件:
  涉及藐视法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依法办事横加干涉的事不是个别的。有的是不懂法,有的是偏听偏信,有的是以权谋私。在经济活动领域,一些干部不是把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是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把法律当成保护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工具。法院判决,如果对本地有利,就高兴,说法院的好话;如果法院判决让本地偿还外地的债务,就不高兴,就指责法院“胳膊肘向外拐”;甚至阻挠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两年多来,法院干警执行任务被打伤,甚至以身殉职的有八十多人。[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对上年度所作的工作报告,官方认为执行问题在经济案件中尤其敏感[26][27]。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祥强调指出经济纠纷增长迅速,特别是关于供销合同的纠纷。他说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是“经济领域中司法的最突出问题”。去年,大约有30%的经济纠纷的法院判决未得以执行。在一些省,甚至达到40%。郑院长把这个问题归咎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思想”,以及单位没在执行中提供必要的帮助,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这些原因使得法院的判决和裁判难以进行。因此,他督促各级法院在执行问题上加强工作,并要求政府部门帮助执行法院的判决。但是真正主要的问题在于法院和法官身处这样的一个社会,这个社会中正式的法律制度一直不被信任。
  在这种情况下,以下这篇新近的报道是引人思索的。它刊登于中国的一本法律核心刊物上,描述了判决是怎样不能得以送达的。事件发生于1988年7月,湖北省仙藩市,涉及当地法院的主审法官和几名助理员。在他们递送一份判决时,遭到粗暴殴打,受到电击,并被他们欲对其管理问题送达判决书的公司拘留于保卫部!当地的党组织和地方政府也怠于处理此事,前往该地区的新闻记者了解到过去党组织和政府官员也是这样处理类似事件的,一直拖延到那些遭到殴打的法官身心疲惫再不愿继续追究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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