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以上还都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问题的话,那么现实中不平等的现象可能更多更严重,纠正起来也更困难。比如,某大学校园禁止出租车进入,却允许其它的公家车和私家车通行。这种规定背后暗含了这样一种心态,即对基于依附于某种机构(或组织体)而获得的身份或权威的天然的青睐,以及对金钱财富的无与伦比的敬畏和崇拜,同时它也表现出对平等精神的起码认知的缺乏和对契约关系的本能拒斥。[7]又如,某一具有官方背景的博览会组委会发布公告,宣布对博览会期间的某些火车客票实行统一调控。其行为无异于在大家都在排队时加塞,这就不仅仅是削夺了后面正在认真排队等候的公民们的期待利益,从而以该组委会的任意而随意改变普通人对其生活的预期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制造客票紧张的气氛,加重暑运期间的铁路压力的问题,而是它可能无情地伤害并彻底动摇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无比重要的,普通公民对既定规则和平等精神的真诚信仰和尊崇。[8]再比如,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规定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年期限内限制被拆迁人对其房屋进行任何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处分(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互换、借用、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调配)。而实际上拆迁人虽经政府之手而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性质上其和被拆迁人一样都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者,并无行政管理权。但通告的发布者拆迁办明显偏袒一方,而限制另一方行使民事权利,对平等原则全然无视,令人遗憾。[9]再比如,2000年底有关部门对重庆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进行赔付时,据说除了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10]无独有偶,2001年8月23日一辆长途客运车在陕西凤县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2人死亡。在对遇难者进行赔偿时,有关部门宣布,“根据有关规定,遇难者中农村户口按3万元,城镇户口按5万元标准进行赔偿。”[11]二者对农民的歧视该有多么相似啊!
透过以上列举的法律条文和具体事例,可以看出,主体平等原则的确立和实现并非易事。诚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一切的主人的人,却比一切更是奴隶。”[12]然而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打破枷锁的过程中实现着进步的。平等,是一个美好的理想,但它不会在第二天早上我们梦醒的时候主动到来,也不会因为我们制定了多么完备的法典而当然实现,它永远是一个需要不断被追求、捍卫和实践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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