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相对论的主要内容
从世界范围来看,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原则,为了解决网络空间管辖权所处的困境,有些学者提出了所谓的“管辖权相对论”。
该理论的内容是这样的:[28]
第一,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权原则。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第二,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活动,其程度与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第三,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来加以执行。由于考虑到让一个身居亚洲腹地的人到美国的某地方法院出庭有违合理性原则,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召开听证会来行使管辖权,而后运用网络过滤器或清除器来执行判决,这个过滤器或清除器可以追踪和阻碍该人以后发送的同类信息。
2.对管辖权相对论的简单评价
不可否认,这一理论有其设想的合理性,它对于解决信息本身的合法性和控制的问题应该说是有一定作用的。然而,网络空间争端的形式有很多,管辖权相对论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多数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必须在网络空间之外的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我们不难看出,该理论仍然是意欲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技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而且从这一理论的内容,我们似乎也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各国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接触和控制网络的范围和能力。[29]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此看来,新的管辖理论多是欲以技术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法律问题,或者是欲以行业自律代替法律的公力救济,我以为这无论是在目前,还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未来都是不现实的。当前世界上也存在着大大小小无数的自律性组织,但是依然没有哪一个可以脱离法律的控制,自律性组织可以制定行业规则,可以自我约束,可以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一定的行业内部的制裁,但这不等于自律性组织可以无视法律,排除法律的管辖。因此,将网络空间看作一个自成一体的社会,完全脱离现实的物理空间是不切实际的,就好比网络侵权行为是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但是受影响的人并不生活在网络中。因此,或许我们更该考虑如何在传统规则的框架内解决新问题。当然,针对网络空间中的一些特点制定与其相适应的、以一定技术基础为依托的法律规则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各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提出的全新的管辖理论,或许可以成为一种思路,但在目前,无论从其自身的完善程度还是从其现实可实现性来讲都是不可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用的。然而问题总是需要被解决的——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呢?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过实证分析,找到一条可以通往罗马的大道。毕竟规则往往从实践中产生。
(一)美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目前,涉及Internet的案件多数发生在美国。不可否认美国天生就具有冲突法发展的土壤。那么,我们不妨先来看几个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之后再对其进行简要的评析。
1.涉及网址的典型案例
(1)涉及“消极的网址”(Passive web site)的案件:
法院认定有管辖权的案件:
A. Inset Systems, Inc. V. Instruction Set, Inc., 937 F. Supp. 161(D. Conn. 1996)[30]
本案中,一家位于康涅狄格州名叫Inset的软件公司,由于认为一家位于马萨诸塞州名叫Instruction的技术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侵犯Inset商标权的域名,而在康州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被告基于其在康州没有办公场所和雇员的事实提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康州的“长臂管辖法”(long-arm statute),法院对于经常在本州招揽生意的非本州居民享有“特殊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31]唯一的要求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本案中,康州法院发现,被告的网页至少在过去的6个月里,持续不断的被用来招揽生意,大约有一万名康州居民可能受到影响,法院因此得出结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进一步发现他对于管辖权的假设并没有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与法院地有“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s)。至于何谓“最低限度的接触”,美国联邦第八巡回法院设立了五个检测标准,即:与管辖区接触的性质;接触的数量;接触的原因;州法院就此开庭对本州的利益帮助以及双方方便原则。[32]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建了一个网页,能被全美国的任何人包括康州的用户接触,被告就应该合理的预见到它可能由于它的行为而在该州被诉,根据康州“长臂”法案和“最低限度接触”原则,法院拥有管辖权。
B.Marits Inc. V. Cybergold Inc., 1996 U.S. Dist. Lexis 14978 (D. Mo. August 19, 1996)[33]
Marits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的公司,它在该州拥有网址。Marits公司在网址上提供了一项有关新服务的广告,期待Internet用户看到,并成为其潜在的顾客。有311位密苏里州的居民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位于密州的莫里茨公司的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月向苏里东区法院起诉,控告Marits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Marits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要求该法院放弃管辖,拒绝受理。密苏里州东区法院于1996年8月19日做出裁决,认为被告仅有Internet与密州联系的方式满足了密州的长臂法案及美国《
宪法修正案》第
十四条之适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所规定的管辖权要件,因而密州法院享有管辖权。
密州长臂法院规定,任何人或公司,无论是否为本州居民,如在本州内有交易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本州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但这一管辖的前提是不违反
宪法关于适当程序的规定,适当程序要求外州被告与法院所在州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接触”。
在稍后的Heroes, Inc. v. Heroes Foundation, et al., 958F. Supp. 1 (D.D.C. Dec. 19, 1996)[34]案中,法院依然以“最低限度接触”为由,行使了管辖权。
法院裁定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C.Mcdonough V. Fallon Mcelligott Inc. (1996)[35]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Madonough向加州南区法院起诉,控告Fallon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他的体育照片,侵犯版权。Fallon公司是一家在明尼苏达州注册的广告公司,在Internet有一个网址,这一网址上的广告可以被包括加州人在内的所有进入Internet的人看到。1996年8月5日,加州南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法院认为,在Internet上保留一个可以被加州人使用的网址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构成足够的联系从而构成对外州公司的司法管辖权,“因为全世界共享网络,同意网上访问构成足够联系从而建立管辖权的作法会削弱当前的管辖权要件,本法院不愿走到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