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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之我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之我见


侯利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全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活动的产物,行为是人们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方式。法律赋予主体权利义务,其目的在于规范主体的行为。由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
  [正文]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迄今为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法学界不但甚少人涉及,而且尚无定见。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深入发展。本文仅对此一点进行专门研究,企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能够统一起来。
  一
  任何学术成果的成功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十分有必要在阐述自己的理论之前,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逐一介绍。这么做得有点至少有两个优点:(1)使阅读本文的人对本领域的学术成果有一全面的认识;(2)使他人在阅读自己的理论时能对自己理论的来源有个清晰的认识。下面笔者你就将当今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学说做一简述。
  1. 诉讼标的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的要求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标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都是指向他们的实体权利关系,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也是起了正确确定实体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之所以同证人、鉴定人等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目的还是要确认实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因而实体法律关系既是诉讼客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学说至少存在两点不足之处:一,首先,这派学者把诉讼标的等同于实体法律关系,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笔者以为尚有商榷。二,其次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为实体法律关系,这是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思想。民事诉讼仅只是调整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和关系的总和。他与实体法律关系有何干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实体法律关系,这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实体法律关系,这岂不是可笑?诉讼权利义务的对象怎么会是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是保证实体法律关系实现的程序法,但是这种保证并不等于民事诉讼法律所调整的是实体法律关系。如果是这样,要实体法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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