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人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人作为自然界产物而天生所具有的属性;社会属性是人与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在相互交流合作中形成的属性,它的内容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虽然人既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但是人作为动物中的一类,其本性中无法抽掉其作为物动物一面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成为人发展的自然基础和最一般的部分,也就必然成为研究人类的逻辑起点。”[13]人起源于动物,自然无法逃避作为一种生物就要生存和繁殖这种天性。为了生存,他就必须占有相当的资源。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他必须与其它物种(包括同类)争夺资源,甚至可以不择手段。无论是生存还是繁殖都存在着竞争。但是生存的压力尤甚于繁殖的压力。因为人既无利爪,又无獠牙,身体素质也并不出众,面对虎狼成群的自然界如何生存呢?而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激发了人类的潜能。动物的特定化造成了动物的封闭性,而人的未特定化决定了人的开放性。动物由于它们的特化器官和本能而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外在生活条件中。与此不同,人的未特定化使他具有对环境变化的高度适应性。人类为了生存,懂得了联合与合作,他们运用集体的力量战胜强敌求得生存。这种合作的形成就意味着对自己自然属性的限制;而这也正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形成。从这种意义上讲,人的社会属性是在对自己的自然属性加以限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这种限制,人不能随心所欲地与同类抢夺资源,不能随心所欲地与异性进行交配。但是恰恰是因为这种限制,才使得人从动物变成人。所以无论是离开了自然属性谈社会属性,还是离开了社会属性谈自然属性都是极其不恰当的。人之所以成为人,就是因为他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
(二)正常人性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极为复杂,我们“避重就轻”,单就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于人行为的效力方面探讨一下二者的关系。老一辈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前燕京大学政治系主任和代理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严景耀先生于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指出:“一个人一出生便面临着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行为规则的社会,个人是无力改变这种情况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从出生起便成为他所在的集团文化的组成成员,对这种集团文化它只有逐步地认同和适应。一旦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背离这种集体,便会受到集体和社会的排斥。”我们假设这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为人的自然属性,而“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的行为规则”为人的社会属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的自然属性要受限制于人的社会属性,相反人的自然属性一定要冲脱社会属性的束缚。——这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辩证关系。按照弗洛依德的观点:在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关系中,社会属性就象是骑在马背上的人,他必须牵制着马的优势力量;所不同的是,骑手试图用自己的力量努力去牵制,而社会属性则是用潜在的力量去束缚。马要挣脱骑手的牵制,就象自然属性要挣脱社会属性的束缚一样。二者,一者强则一者弱,呈交替增长下降的趋势。
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就处于这样一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之中。人性的内容也随着二者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现在我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假设:人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且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内容是相对固定的。则存在着一个人性结构,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比例。这样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常人拥有正常的人性结构。在正常人性结构中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比例是极其和谐的。处于正常人性结构的人觉得自己很自由、行为不受约束。这种比例大致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同时又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处于某一时代的人类社会大体上会形成一套通行的价值体系。依据这种价值体系形成的人性结构是正常人性结构。拥有这种正常人性结构的人,在处理事情中既认为是依据自己的意志形成的,同时也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同。但是我们应当承认这种人性结构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性结构的数值不应当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量,有自己的上限和下限。处于上下限之间的人性结构都属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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