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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人性基础——民事诉讼目的论之另一视角

   (一)民事诉讼目论学说内容
   任何一种学说的提出决不是无本之本、无源之泉。伟大的物理学家牛顿曾经说过,——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是因为我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缘故。而且民事诉讼目的论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6]自其提出伊始,就有无数杰出的学者为之奋斗终身,其间不乏有许多瑰丽的学说存在,如不对其进行介绍,则会使历史产生空白。因此在分析民事诉讼目的论时,有必要对当代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主要学说作简要介绍。
   1、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纠纷的强制解决。民事
  诉讼如同仲裁和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的诉权以当事人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而实现实体权利的内容构成。法院在顾及当事人的意思,同时尊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迅速、经济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程度保障说,主张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的,也即是说国家在设置民事诉讼程序时,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程序上的平等。法官按程序审理审理纠纷。法官不应把诉讼审理过程作为达成判决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民事诉讼应有的目的。这种观点进一步发展变为:只要是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就是正确的。
   3、利益保障说,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应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廓清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民事权利状态,从而贯彻宪法关于保障实体权利的规定;还应依程序法的规定,以追求程序利益为己任,以与宪法关于平行保护诉讼标的外各项基本权利的上述宗旨相一致。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运用司法权以保障之利益,是由实体利益再融入程序利益之利益。[7]
   4、多元论主张的内容为:民事诉讼中充满了各种诉讼价值观的冲突,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合理思路是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8]所以不能把民事诉讼目的集约成统一的目的,应以多元目的来表示更为恰当。
   (二)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评述
   目前学术界流行的有关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大致就是以上四种。古人云:“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现在笔者就借前人之膀臂,以窥探民事诉讼目的之奥妙。下面笔者就以上四种学说作如下评述。
   1、纠纷解决说指出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却忽略了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根据诉讼公正的构成,程序公正乃诉讼公正之组成部分,二者是种属关系的概念,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而诉讼结果的公正则包括案件真实发现与裁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程序法而言,其主体也在于过程,所以也应该以过程为基础来论结果。如果单论结果,或以结果为基础单论过程,这会最终致使诉讼失去其本意。
   2、程序保障说反纠纷解决说之道而行之,——以民事诉讼的过程为基础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但它至少有两点不足之处:①民事诉讼的结果和过程同等重要,程序保障说单论过程不理结果,有失偏颇。至于从程序保障说的名言——我们之所以默认某种错误的理论,仅仅是因为我们缺乏一种更好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之所以容忍某种不正义,也仅仅是因为我们必须避免一种甚至更大的不正义——来看,这些学者重过程轻结果的观念已经达到了极致,这样的理论是否会引起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怀疑?进而是否会引起对整个诉讼程序的怀疑?②程序保障说未指出他们所谓的正义程序来自何方。学者们对于程序保障方面的论述,也都是从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入手,极力主张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因此这种学说与其说是目的学说,不如说是判断学说。它仅仅是作出了一个判断——程序法具有独立性,其它的就什么也做不到了。我们无法利用程序保障说来设计一个诉讼程序,那么由程序保障说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何在?有的学者把正义程序设置的依据归结为正义的理念,但是什么是正义的理念?他们则未作更深入的探讨。
  3、利益保障说综合了纠解决说与程序保障说的优点,将诉讼的过程与结果归结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并以利益为结合点将二者综合起来,弥补了单论过程或单论结果的尴尬。“但是真理并不存在于这一极端或另一极端,逻辑也不服从于两个极端的折衷。”[9]利益保障说点出了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端,但是并未触其实质。民事诉讼即应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又应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这一点我并不反对,但是民事诉讼中不只存在着当事人,还存在着地位极为重要的法官。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予以保护,法官的利益怎么样保护呢?利益保障说所关注的仅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对于其它部分则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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