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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人性基础——民事诉讼目的论之另一视角

民事诉讼的人性基础——民事诉讼目的论之另一视角


侯利阳


【关键词】人性,民事诉讼目的
【全文】
  民事诉讼的人性基础
  ——民事诉讼目的论之另一视角
  摘要
  民事诉讼目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的精髓和灵魂,但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之尚未展开全方位的、系统的研究,匠心独具、系统完整的诉讼目的学说更是罕见。民事诉讼目的学说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应科学方法的创新与突破。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大胆的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民事诉讼目的。首先,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并对之一一进行了评述,认为他们并不能准确地解释民事诉讼。接着,笔者从上述疑惑入手,引入了人性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两个新的概念——正常人性和变态人性。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详细地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的正常人性和变态人性,并提出了自己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见解——位置各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正常人性。最后,笔者结合自己所提出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简单地论述了有关程序保障的问题,以此论证所提出的民事诉讼目的的合理性。
  [正文]
  一、前言
   民事诉讼目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的精髓和灵魂,它不仅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构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和起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学体;同时可以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科学地设置民事诉讼程序。不幸地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被长期置于历史的冷宫。在恢复法学研究以来的较长时间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亦无暇对诉讼目的展开系统研究。正像一位学者所说的那样——“我国对诉讼目的论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在该领域学派对立、百家争鸣的学界繁荣景象还未出现,匠心独具、体系完整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尚待形成。”[1]但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都在迫切地期盼着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的展开,同时也期盼着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诞生。
   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是与整个法学的科学化,与社会科学的科学化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第一要义是法学方法的科学化,亦即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必须依赖相应的法学方法,“突破既存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完成从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素养与层次。”[2]就民事诉讼法而言,欲在方法上超越注释法学,就要求我们以博大的胸怀和勇敢的自我超越精神去挖掘,创造适合民事诉讼法研究需要的方法。[3]只有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才能带来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将理论法学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验的理论法学,如法学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史学;另一类是思辩的理论法学,如法哲学。[4]因此,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发展必须采用新的研究方法。
   “人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是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的本原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5]与之相呼应,民事诉讼法同样也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因此它的理论问题也应当从人性的角度进行研究,才会形成深层次的突破,本文首先就现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进行横向比较,进而提出自己的疑惑,由此引发出对人性的讨论,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民事诉讼中的人性问题,最后,笔者结合本文所提出的民事诉讼目的,重新勾勒出了一个程序保障的框架。
  二、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介绍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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