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这些职业整合措施能使律师和法官在知识背景上的共同面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和强化。因此应继续扩大现有的法律教育规模。同时也为防止法律职业教育设置的过多过滥,应由教育部统一核准,并取消现有一些院系的名不副实的法律专业设置,从而确保法律教育的质量。同时与统一考试相适应,也应实行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即所谓同考同训。该培训也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律师协会协同办理。在其他具体方面如师资力量上当然也应考虑来源于上述单位的精英人士。
3:取消法官法院所谓的行政级别,以去除其原有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当然为尽量减少震荡,对法官原有的一定级别可考虑保留一定的待遇。而在法院内部也应取消原有的所谓领导与下属之分,所谓院长庭长只是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性的事务,其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的意见与其他法官的意见一样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权。同时还应精简法官数量,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4:取消对律师执业的种种不正当限制,扩大律师权限,大幅提升律师地位。实行律师的豁免制,保证律师的业务活动充分自由提高律师的地位以实现其与法官职业事实上的平等。
5: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局统一负责法官的选拔任用与考核惩戒。法院的财政支出权应收归人大,而且人大应予优先保证,并使法官的薪酬略高于公务员,从而使之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而不至于降格以求下海当律师。
6:建立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这一点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局来统一负责。在具体遴选上当然可根据律师资历深浅的不同来确定其就任法官职位层次的高低。
7: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的统一提供法律支持。如是否可在
宪法中加入相应的律师定位及司法统一方面的条款以确立最高法律保障。进一步修改
法官法、
检察官法的相应规定如将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也限定在法律本科以上。修改
律师法使之由律师管制法成为律师的权利法。还应修改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如删除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取证的不当限制规定和
刑法中关于律师伪证罪等方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