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在一般人心目中还存在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偏差,以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其次才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其实此种观点大谬不然。维护司法公正应是法官的职责所在,要求律师去维护司法公正实超出了律师的职责而混淆了律师与法官的两种不同职业的界限。因此,即使律师知道了控方未掌握的罪行他仍不能对之揭发否则有违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应是以维护民权为本。其立场应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的滥用而最大程度捍卫市民权利,这已成为近代社会以来的共识。统一正是以承认而不是消灭一定适当的差别为前提的。而前述认识上的偏差显然也不利于司法的正确统一,毋宁说其要求的是司法的合一。
3、此外还有现实的因素。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薪水并不较一般公务员更高反而普遍偏低。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法官的薪水医疗费用不仅无法保证甚至连办案费用都要自己垫。很难想象,法官在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也正如贺卫方先所指出那样,贫困的法官其崇高的地位又从何而来。而律师收入较法官高,因而生活更为优裕。而且受当前腐败现实因素的影响,司法官员在我们的社会里尚不具有很好的形象和声誉。受这些因素影响,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法官(其中当然不乏极优秀者)辞职当律师倒流的现象。乃至于人们不无戏谑的说到,在我们这法官是律师的摇篮。而这在西方社会是不可想象的,这也正是我们让西方同行惊诧原因之所在。因此即使有了二者间制度化交流的渠道,律师是否愿改从更为清苦的职业有着很大的疑问。显然这些现实障碍的存在更拉大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素质的差距因而有碍于我们司法水准的进一步提升。
正因为上述障碍的存在,律师与法官两种职业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互相隔绝乃至于互相对立的。真要实现两种职业职位上的交流真可谓是关山重重。实行整合、统一司法考试显然有助于缩小二者的差异,因为它起码使双方在入门时有了共同的的知识背景。而这一步看来已初步完成了。而且根据新修订的
法官法,法官的人选今后要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中优先选拔。这就更为律师充任法官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甚至似乎可以说是打开了大门。
四、 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在我们看来,司法改革的重镇在法院体制尤其是法官选拔体制的改革。司法改革的问题千头万绪而抓住了这个龙头,很多长期困扰人们的问题如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法官独立和所谓法院的地方化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当前我们应顺应司法考试改革这个有利的契机,并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以为在中国真正建立从优秀律师选拔法官的机制创造条件:
1:进一步充实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上应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一定的深度。在参加考试资格上,考虑到我国法律教育的已有实力与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最好能定在法律本科,从而确保有个较高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