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现行体制下,相对于属于体制之内而手握国家公权的法官,律师是属于体制之外的,他们只不过是以法律为生计的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因而他们被形象的称为在野法曹。二者一官一民,区别可谓是泾渭分明牢不可破。他们执业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而且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更加大了二者的不平等。
而且更重要的是,二者间存在的来源渠道、任职资格、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的巨大差异。首先是在来源渠道上。在我国,退伍军人是法官的摇篮。法官的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的安置,其并未受过系统严格的法律训练而且在具体安置时还要看其相应的行政级别。而律师则不然。他们多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通过律考后加入到自由职业者的队伍中来。而在任职资格方面,尽管有了
法官法,但法官任职条件几乎仍没有限制,所谓的法官任职资格考试仅局限在系统内部其含金量与全国律考无法相比,而且人事权不在法院而在地方党政领导手里,其进人往往可以罔顾
法官法的规定,人大很难对之进行监督,实践中也从未听闻过有这样的先例。正因为这些因素,被称为是三盲院长的姚晓红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却仍然能进法院,而且做到了副院长。更令人吃惊的是,最近修改通过的
法官法竟然仍坚持原来对院长的任职资格不加限制的立场,而只对其他所谓法院的领导职务却的任职资格作出了须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专门人才的要求。而国家对律师的就业资格却是严格有加,如受过法律教育通过律考而且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准执业,因而律师多是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科班生。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整体素质远高于他们的同行。这些使律师与法官的差别和分化更趋严重。这种法律职业间的不平等与封闭性显然使所谓的制度化交流渠道(如从律师中来选拔法官)无从谈起。在这样巨大的制度障碍面前,做一个法官成为一个哪怕再优秀的律师也遥不可及的梦想。
2、观念上的障碍。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而更多的只是歧视和偏见。而正如前述的二者在生活经历与知识背景方面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由此决定了二者毫无共同意识与共同思维可言。他们都倾向于把律师唯利是图的商人而自己大小也是个实权在握的官,律师乃有求于之因而保有种优越感。这是每一个执业律师在实际中常遇到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他们更直接把律师看成是自己的对立面。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代表着官方的立场去惩治罪犯,而律师则直接为所谓的坏人开脱罪责。而当事人对待律师的心态也是如出一辙。一般公众习惯认为,法官是手握权力的官僚而律师不过是一个靠法律为生的商人。自然他们更重视法官而不是律师或者说是因为重视法官而重视律师,而且他们不是依赖一种制度化抽象的法官,而是具体人格化的法官。市井中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就是明证。而且在一般民众还存在一种对青天大老爷的依赖心理,在他们的心目中并无所谓司法最终解决的观念,他们仍习惯于把司法看成是党政机关领导之下的一个部门,只不过其乃主司法律而已,因此凡事有领导最终做主而不是由司法(法律)最终解决。这当然也反映了长存我们国民心中挥之不去的人治传统。而更可怕的是,这种传统并未因大规模的普法而得到消除反而因当下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失望很容易诱致其重走上依赖人治的故途,大规模的上访就是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