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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法官?!-走向统一的司法

  2、根据之二: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性。而所有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无论他们是律师、司法官员还是法学者,他们也都有着相同质的规定性。这是司法职业必然走向独立统一的第二个因素。他们都围绕法律展开智识活动。他们都宣称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己任。他们也都热爱平等、自由。而且,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那样,法律职业者们喜欢按部就班,讲究规范热爱秩序安宁甚于一切。他们也是法学知识的专有者与生产者。这个群体靠他们的知识与品格来赢得全社会的信赖与尊敬。他们是在法学知识全面支配下的法律家群体,法律成为统摄他们的灵魂,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因为他们的践行而获得了真生命。他们因此也成为人类社会走向民主法治获得幸福的中流砥柱。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是美国,在其他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而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学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正因如此,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端赖于一个法律职业家群体的出现。
  这个卓尔不群的共同体正是基于他们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业话语、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信仰而产生的。比如他们都受过严格的法科教育与法律思维训练,他们讲究事理逻辑,倡导法言法语。他们喜欢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世俗生活的一切。Think  like a lawyer (象法律人那样去思考)也成为他们对一般民众的有效指引。又如他们都强调,法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捍卫权利因而权力必须分立并对之进行制约,因而必须实行正当程序、无罪推定,以及形式理性与司法自治诸如此类等等。其实托克维尔早就精辟的指出了这点。他说,法学家在研究法律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除此之外,还自然而然的形成一个团体。他们的专业相同和方法一致是他们在思想上互相结合起来。这些共同性显然使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上趋于一致从而形成所谓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由此当然也极有利于法制的最大统一。
  基于这种同质性和司法一元化的理念,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也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独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被看成是法律的实施者。这三者尽管在具体职能分工上有所不同,但在根本目的和终极追求上是一致的。当然更重要的在于,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和技术。。
  二、 律师当法官——西方国家法曹选任机制的启示
  正因为法律职业对社会有着如此大的重要性,各国无不严格限定进入这个共同体的资格条件,从而确保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素质。在日本,司法职业人员(称为法曹,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制度是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的。而且他们还建立了法曹一元化的考试制度以统一选拔法曹的标准,要求欲从事司法职业的必须是从大学法科毕业并且参加由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官考试。最后,他们还实行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对全国统一司法官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的司法培训。显然这么一套科学而严格的法曹精英选拔制度对日本这样一个后进型国家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美国,则必须是先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而后从法学院毕业取得J.D学位,而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州最高法院的许可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在英国,若要担任出庭律师必须毕业于伦敦四大律师学院而且通过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主持的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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