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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法官?!-走向统一的司法

律师当法官?!-走向统一的司法


钱卫清 张诗伟


【全文】
  律师当法官
  ---走向统一的司法
  钱卫清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高级律师
  张诗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生
  法律职业考试由原来的三国鼎立改为天下一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因为,第一,它使司法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渠道由原来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选拔改为从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者当中选任。因而它实际上突破了现行司法官员党政一体化的体制。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并不为过。第二,这一举措虽然还不足以建构形成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起码为司法职业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至少从理论上说,它将保证三种法律职业者有了统一的入口,从而使三者在起点时作到法律知识背景上的共同。第三,这个转变对于律师来说意义可能更为重大:它实际上各种司法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尤其是为律师担任法官提高律师地位提供了某种契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各种司法职业何以可以而且能够作到相互流动并趋于统一乃至于形成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由律师来担任法官是否可能,如果还不太可能的话,这个障碍又在哪里又该如何克服?
  一、 律师当法官--法律共同体形成的根据
  事实上,上述两个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早得到解决,对他们来说这并不成其为问题。司法职业之所以独立与统一并不是法律职业者的一厢情愿而实是法律的内在特性使然,在这个基础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属必然了。  
  1、根据之一:法律知识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它知识区分开来,这首先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与人类文明是同样的古老,它一直被认为是世俗社会幸福最合理的安排,因而是人类理性之树上绽放的最美丽的花朵。法学阶梯早就指出了法学的特性,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在最早的欧洲大学里,医学和法学就已成为两门最早独立的学科,这显然是对它们各自知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最早承认。在西方的知识传统里,法学几乎一直是它的核心。罗马法历经几千年仍不朽并广为后世采更说明了法律确乎是一种独立的、代表着最高理性的知识体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复杂化,法学知识体系内部分工更为细密,使法学更趋发达。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法学知识在人类知识系统中的独立性。法律由于一体贯彻和平等适用的需要决定了它在概念和价值两方面的位阶性从而形成一个类似金字塔构造的有机和谐的统一整体,公平、正义、权利居于这个金字塔的最顶端而涵摄着整座金字塔,与此相适应,法学是由概念规则原则构成的统一体系。一国的法制也应是由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整体,宪法在当中当然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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