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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元与相对的名义

以多元与相对的名义


凌志


【全文】
  以多元与相对的名义
  --谈谈我所理解的法
  凌 志
  人们常说,圆满意味着终结,缺陷意味着创新和进步。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更多的是关注它的思维方法层面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喜欢追求绝对的真理,追求事物的终极的结论,把多元的世界单一化,把复杂的事物绝对化。殊不知这种极端的思维模式只会把我们引向歧途。
  现在我知道,什么是法也即法现象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回答和解释。但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从教科书上只知道一种答案,即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长期以来,我一直固持这样的唯一而又绝对的法观念。当运用高教授传授的思维方法,以多元和相对的观点来重新审视法本体时,脑海里的法便显现出我未曾谋面的朦胧的丰富和迷人的绚丽来。(说朦胧,是因为我感觉得到法现象的丰富却难以捉摸它的本质;说迷人,则是由于我虽然不能准确把握法现象的真实但却被她的绚丽多彩所深深吸引)。
  我无法给什么是法下一个放之四海的定义,也不想抄教科书上的现成答案。但是我却没来由地以为,要想正确理解和认识法现象的本质问题,必须联系法的起源和演进来考察,为法现象建立一个由时间和空间关系构成的坐标系,以便使复杂的问题在一个可供展示的平台上变得清晰起来。我希望在这个考察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和表达出我对法的初步相对与多元的理解。
  在时间的横轴上,法现象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我倾向于原始社会有法的观点,至于原始社会的法是起源于初民阶段还是氏族阶段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由此可以建立一个认识:法现象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这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沿着时间指引的方向,法得以按时期和阶段为标准划分单元,建构关新的框架模式,使得我们对于法的认识和理解在抽象的前提下实现了具象化。从法所依附的社会形态来看,作为宏观的、一般的、整体的法,其所依存的载体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社会形态,而是全部和整个的人类社会历史。法产生于人类的社会活动过程,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无论是有阶级社会还是无阶级社会,也不管是原始社会形态还是高级社会形态。也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解决为什么在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当代中国,作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剥削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而社会主义的法却依然存在,而且仍将不断地强化和完善这样的问题。我们才可能想象,在物质基础雄厚,精神领域发达,人人平等,天下大同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里,还是不是需要人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个时候的行为规则还是不是法,这个时候的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属性。这里,什么是法的多元性答案,在时间描述上就充分体现出来了。
  在空间的纵轴上,法现象存在于人类生存的全域。这个概念的形成对于法现象的判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根据空间传导的信息,我们找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时间概念但却与时间关系紧密相联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为我们提供了另外的一个新视角,我们据此知道了在法的时间上的相连关系之外,还有法的空间上的相邻关系,这种关系向我们展示出一个广阔的法的新领域。在这个独特的理论框架下,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以空间位置为单元,把法现象进行重新解构。水平范围内,有了中国的法,有了美国的法,有了双边的法和多边的法,所谓法分国内国外和国际;垂直层次上,有了地面的法,有了空间的法;逻辑意义中,尚有地方法与中央法,自治法与统一法;等等。任何位置的法都以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而相对于其他法,法现象的本体判断也因其位置的变化而变化,法本质的结论的多元化特点,在空间描述上也表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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