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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论

  三是解决法官价值的评价体系问题。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光靠选拔与培训是不够的,还必须重新构建适应时代潮流、能够充分体现法官队伍专业化要求的法官价值评价体系。
  首先,应当改革法官等级的评定办法。非常遗憾的是,刚刚结束的法官等级评定过多地考虑了法官的工作年限和行政级别,以法官的任职年限和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套用相应的法官等级,而没有规定量化的评定和晋升标准,特别是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因而造成年龄越大、行政级别越高法官的等级就越高,而一些年富力强、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因任职时间较短和行政级别较低只能授予较低的等级,他们所享有的等级与实际具有的素质和贡献不成比例,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实际上,这种等级评定的方法确认和强化了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法官等级的评定必须以法官的素质为依据,必须破除那种论资排辈、漠视素质高下而以行政级别高低评价法官价值的模式,建立一种以素质为中心的法官价值评价体系,使那些真正高素质的法官能够享有较高的待遇。为此笔者建议,应当尽快修改法官等级的评定办法,在严格考核法官政治素质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晋升标准。是否可以考虑建立法官等级考试制度,明确规定,法官等级晋升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业务考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广大法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使那些高素质的人才脱颖而出,才能真正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才能保证将来通过司法考试进入的高素质法官不被低素质的法官同化。
  其次,制定新的工资标准。法官法修正案规定,法官的工资标准由国家另行规定。笔者认为,制定新的工资标准必须体现素质优先的原则,同时要照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目前,各级法院均是以行政等级确定工资标准的,但行政级别不等于素质等级,所以在制定法官工资标准时应当保证行政级别较低但法官等级较高的人享受较高的待遇,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另外我国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由地方财政拨付法官的工资,造成上下级法院和各地区法院法官工资标准相差太大。笔者所在的县级法院院长月工资不过千元,而中级法院一般的法官比县级法院的院长挣的都多,这是极不正常的。上级法院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基层法院同样需要,工资标准相差如此之悬殊,势必产生高素质的人材向上级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集中的趋势,不利于基层法院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吸引高素质的人材。所以应当统一法官的工资标准,使上下级法院、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差不致太多。
  第三,引入竞争淘汰机制。现在法官的数量过于庞大,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法官的编制显然不大可能。这就造成了两个难题,一是现在的法官队伍自然淘汰过程漫长,二是高素质的人材难以尽快充实法官队伍。所以笔者建议,对在职法官进行淘汰。淘汰的标准应当是量化的、公平的,可考虑在三年内让45周岁以下的法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由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在国家司法考试录取标准以下适当确定一个分数线,三年内达到此标准的,视为取得执业资格,继续任法官,三年内达不到此标准的,作为法官助理。考虑到法官队伍的稳定,可保留这些人的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不降低待遇。而对执业法官则要适当提高工资标准,此举可以使在职法官产生极大的危机感,促使他们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也可以腾出法官的编制,以便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法官,加快法官队伍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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