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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论

  三、法官素质之提高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提高法官的素质,必须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选拔法官的标准问题。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统一司法考试的作用,及时从通过考试的合格人员中选拔法官,加快法官队伍的更新。
  新近颁布的法官法修正案规定,从2002年开始,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最高法院应当尽快制定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录用法官的办法,尽快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选拔法官,以防止人才的闲置和浪费。此外,应当鼓励在职法官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在职法官参加司法考试,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鉴于这种司法考试具有相当的难度,通过这种考试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能够通过这种难度的考试,表明其业务素质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准,所以应当考虑对通过考试的人员适当提高待遇,如提高法官等级,增加工资等,以鼓励更多的人参加考试。
  其次,必须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堵塞用人机制上存在的漏洞。目前,选拔任命干部的权力仍归地方,应当尽快理顺关系,改由上级法院管理下级法院的干部。不然,各级法院就难以抵制地方党政部门向法院派遣干部。法官法实施以来,尽管规定法院进人必须经过省级法院审批,可由于法官的人事管理权仍归地方,这几年又进了大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为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就必须进行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彻底堵住漏洞。
  二是要解决培训方式问题。
  首先,应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法官培训应当以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使法官适应新形势下的各项审判工作为目的。为达成此目的,应当根据各级各地法院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按部就班地实行。现在的法官培训以临时性的突击培训为主要形式,法官的素质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应当采取基础培训和专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培训应以正规的课堂教育为主,辅以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培训的时间不宜过短,比如每年进行1—3个月的系统培训;专门培训应当立足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专门问题,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使学员学之能用。
  其次,法官培训应当与法官的考核、晋级挂起钩来。培训只是形式,要想真正提高法官的素质,必须增强法官学习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培训的成绩和法官等级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各级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这些都要求法官教育培训要尽快建立制度,形成规范,使之成为整个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证法官教育培训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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