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法官的业务能力。尽管我们的审判人员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但有一些法官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大白话充斥庭审,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让人不知所云。他们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搞不准各类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判决书千篇一律,论理不充分,错字、漏字时有发生,语言逻辑不清,判决条款甚至发生歧义。我们搞了那么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为什么成效不显著?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一些法官根本就不具备撰写合格法律文书的素质,而提高素质又不是裁判文书改革所能奏效的。
二、法官素质之成因
提高法官的素质必须从探究法官素质不高的原因入手。笔者经考察认为,造成法官素质的低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先天不足。长期以来法院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法院的人员大多从其他行政机关、学校调入或从转业军人中补充,这些人大专以下学历占多数,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吸收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极其有限,法学专业毕业的毕业生就更少,就拿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说,77名法官中只有3名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只占3.9%,导致法官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法官法公布以前,几乎没有录用法官的标准,进入法院的人员只要不违法犯罪,经过一段时间都会被任命为审判员,不论你是大学毕业还是小学毕业,结果导致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形成了一支数量庞大而素质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
法官法确定的选拔法官的标准比照发达国家是较低的,但就是这样一个标准在实践中还常常被打了折扣。应当说法官选任的标准过低是造成法官先天素质缺陷的直接原因。由于选任法官的标准过低,致使相当一部分人虽有法官职称但却不胜任法官职务,造成审判效率低下,案件质量不高。
二是法官本身的素质低下使提高法官的素质的努力难以奏效。多年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法官素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参加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等。不能说这些措施一点效果也没有,但提高的程度是有限的。原因是一些法官本身的素质太差,只有初中或高中毕业,难以通过短期的培训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审判实践去慢慢积累。这样,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只能是支离破碎的,大多以实用为目的,缺乏系统性。他们对常用的法律条文可能比较熟悉,但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就极其有限了。他们在办案中只知道套用现成的法律条文,而不善于用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
三是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使在职法官缺乏提高素质的动力。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仅不能保证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更重要的是还造成了法官价值评价体系的扭曲。各级人民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存在着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而这个“金字塔”又不是完全按照人员的素质高低构建的,一个高素质的法官在法院干了一辈子,熬成副院长的机会几乎微乎其微,而一个其他党政部门的官员尽管没有任何法律背景、尽管从来也没办过案子,但因他具有相当的行政级别调进法院就可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实际上,评价一个法官水平高低的标准已经变成了他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的高低,而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素质倒在其次了。那些真正高素质的法官在法官群体中并不具有优势,论级别他们由于年轻或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得到晋升的机会而处于较低的等级,论待遇他们由于级别低而无法享受到较高的待遇,他们所享受的级别待遇与实际能力的不平衡导致他们对前途、对事业的悲观失望,而逐渐丧失了进取心,导致他们的整体素质停滞不前或下降。整个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这就是现阶段各级法院的法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缺乏内在动力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搞了那么多的进修、培训而效果不理想的真正原因,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最大障碍。最高法院也在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可以说,漠视司法规律、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下和素质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