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运动主义批判
执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干预市场的方法,它只是将法律对市场的规制演变成活生生的强制行为,是对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监督,是干预方法的一种操作程序。在法治社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可以说干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执法。
由于法律普遍流于形式,市场往往不是在按法律运行,因此,目前,执法问题引起社会的格外关注。为了解决法律无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政府经常开展各种各样的执法运动,集中人力、物力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飓风式的大检查、大整顿。这种运动主义式的执法,短期效果很明显。但风暴过后,一切又恢复到原样。执法运动主义是治标而非治本,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副作很大。
学界对执法运动主义的批判成果很多,本文不再赘述。
注释
①学界通常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方法可以分为三种: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方法。但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划分,认为三种方法不能并列。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81页。
②这是在广义上使用“规制”一词,规制在广义和狭义上的不同含义,请参见管斌、王全兴:《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初探》,1999年中国经济法学年会论文。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一般是在狭义上使用“规制”一词。
③这当然还和利益驱动有关,有的立法机关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热衷于立法,仅仅是为了通过立法瓜分管制权、收费权,为自己所在部门、集团谋取超市场利益,立法的桌面下目标(实际意图)可能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局部利益而消灭、扼杀市场。即前文所提到的“保卫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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