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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

  第五、很难对管制机构实施有力的监督。政府的直接管制权越多,其权力越大;权力越大,越难对其实施监督。我国现有经济法律对政府管制过错责任很少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另外,政府目标函数的多元化,也使得确定政府管制过错责任十分困难。由于政治和非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始目标常常会被淡化,使目标增加到十几个。只要实现了其中任何一个无关痛痒的目标,管制机构就可以就借此推卸原始目标不能实现的责任 。
  第六、直接的政府管制效率低下,严重浪费资源。直接的政府管制依靠政府网络组织层层向全国或全地区推行,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行政传递机制效率低下是无须论证的公理,“官僚主义早就掌握了阳奉阴违的手法,而把他们不同意的命令置之不顾”。⑺(P270)而且直接的政府管制采取一药治百病的方法,管制措施对于某些企业可能是必要的,对于其他企业则可能是不合理的,是一种损害。再次,直接的政府管制一般都以强制命令的方式依赖惩罚的威胁来贯彻,“与经济刺激背道而驰,企业和公司常常竭尽全力想通过某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去逃避管制,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都用于逃避管理规章或同它作斗争”。⑺(P282)
  这种与管制的斗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合理管制的合理规避。如各地航空公司暗中用各种花样对机票打折,突破中国民航总局禁折令的管制。再如农民对地方政府直接管制措施的抵制。另一种是对合法管制的不合法规避。例如,随着政府打假力度加大,假冒伪劣反打防打技术也随之提高,其生产更隐蔽,设备更先进,耗费的资源更多(这说明依靠政府的直接强制措施打假并不是一种最优选择)。这两种规避都会耗费大量的资源。
  综上所述,由于政府管制存在种种弊端和缺陷,经济法不应将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过去总有人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规制法,使不少人包括经济法学界本身总是一提起经济法,一提起政府干预,就联想到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管制,就联想到管、卡、压,使经济法背着破坏市场、反市场的恶名。
  为什么在“理性政府假说”理论基础崩溃、计划体制解体后,政府管制这种传统的计划手段仍然能够经久不衰?许多人一言以敝之曰: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只要等待市场完全成熟后,惯性就会消失。政府管制的普遍化、常规化、任意化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角色的双重性:政府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既是市场参与者又是市场执法者。这两种角色无法截然分开。⑾政府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借助公共管理权来谋取所有者超额利润,执行干预权的个人也会想方设法在其中谋取私利。在法制不健全的转型社会,这种现象会变本加厉乃至无以复加。根除管制迷信,只有实行彻底改革,国有企业战略退出市场。
  直接的政府管制既是不经济的也是不谨慎的,它应该被间接的、经济的市场化方法所代替。⑿大多数直接的政府管制都存在着有以市场为导向的替代办法。例如,中央银行用负债比例管理代替贷款规模控制是一个成功的典范。“government(政府)”一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⑺(P1)直接的政府管制就是放弃掌舵来划桨,而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桨。总之,政府在解决市场所产生的问题时,应当尽量运用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机制去调控市场,坚持市场自动调节优先,企业自主管理优先和社会自我管理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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