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有人看来,管制与规制是有区别的。⑷(P125)但它们事实上来源于同一英文单词regulation,是指政府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强制或者制约。政府对市场的规制包括对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规制,如对企业设立的审批;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制,如对企业的生产发放许可证;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如外汇管制、金银管制。有的学者把市场规制分为七种之多:(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4)对市场时间的规制;(5)对市场空间的规制;(6)对市场法规的规制;(7)对特殊市场的规制。⑸这种分类方法的逻辑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文所要批判的管制(规制),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直接管制,即政府用行政手段越俎代庖为市场主体计划一切,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说成是自己的管制权,紧紧控制和积极干预着市场主体的内部事务。本文所提供的两个案例就是直接管制的典型。本文是从狭义来理解管制或规制的,广义的管制或规制等同于国家干预。
管制理性主义最集中、最突出、最全面的体现就是市场的一切行为都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或者说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可以随时附加某种强制或限制。市场主体无法按自己的意愿去实施谋利行为,市场自由处处受到掣肘,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冲动往往在政府管制中胎死腹中,市场的活力、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疲软。这正是我国经济在计划体制时期的典型形象。而在当前体制下,这种审批管制代替一切的状态并没有质的改变。用审批的方法、强制的方法对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管制仍然是各级政府干预市场最常规、最拿手的方法。据了解,中央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多达2000多项,深圳市政府共有审批和核准事项1091项,北京市有审批事项1304项,广州市有审批事项1377项。⑹近年来,时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政府以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由,强迫农民种植烟叶、甘蔗等经济作物,农民不从,地方政府则强行拔掉农民的禾苗,毁掉良田,甚至用暴力手段对付农民。这是管制理性主义的极致表现:由政府直接代替市场主体决定生产行为。姑且不论政府是否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即便如此,正如美国学者科尔德里所评价的那样,政府直接介入市场的行为“有点像为女儿做家庭作业,它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件做错了的好事。”⑺(P289)
在计划体制下,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政府就是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全面直接的政府管制有它存在的充分理由。在没有市场的前提下,无法用市场化手段去代替它。而在市场体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是经济体制的主导,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竞争权力,市场机制才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管制经济是建立在“理性政府假说” 的理论基础上,而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是建立在“有限政府假说”的理论基础上,市场不相信政府。市场自由与政府管制是格格不入的。在市场体制下,再用常规的计划手段来干预市场显然是一种倒退,是用行政权力代替市场机制,用政府决策代替市场选择。目前,市场自由与政府管制的矛盾冲突已经到了白热化的地步。一般说来,直接的政府管制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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