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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

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


陈云良


【全文】
  摘 要:二十世纪学界解决了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二十一世纪,我们首先要重点解决政府干预的科学性、合法性的问题即政府应当怎样干预市场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应当以对现行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作为逻辑起点。政府干预市场的方法至少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批判、检讨:管制理性主义、立法理想主义、执法运动主义。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市场;管制
  
 一、经济法研究重心的转换
  政府应不应当干预市场?政府应当怎样干预市场?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要解答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二十余年来,经济法学界不厌其烦,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研究和论证。在经济法的初创时期,为了证明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重点研究这一问题是必要的。但是,事实上,政府干预市场必要性问题在经济学界则是旧年陈酒:十九世纪上半叶,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就指出亚当·斯密主张的国际自由贸易政策只对先进国家有利,提出德国作为落后国家要发展经济,政府必须干预市场,采取关税壁垒措施,保护国内经济(当代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他的《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也指出在全球化浪潮中,发展中国家有必要采取关税壁垒、外汇管制等措施干预自由市场,保护民族经济。1998年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庭抗礼,为东南亚国家治理金融危机开出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由开放政策完全相反的药方——实施外汇管制,马来西亚采取了他的办法,立即宣布恢复外汇管制);1920年福利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庇古发现市场存在外部性,并且认为国家干预是解决市场外部性问题的更为有效的方法;而凯恩斯则终结了自由放任主义时代,他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直占据西方经济理论和政府政策的主导地位,他被人们称为“战后繁荣之父”;当代干预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三个方面存在失灵现象,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总之,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政府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很多民法学者把减少政府和不要政府干预两类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即使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也不完全反对政府干预,亚当·斯密也认为有一些市场无力办或者不愿办的公共事业需要国家介入。只有极少数思想家自认为是纯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因此,在第一个问题上,经济法学界不少精力花在拾经济学牙慧上。而第二个问题才应当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应当根本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破解决定了经济法能否对现实生活有所作为。
  如果要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进行回顾与展望,我们可以这样说:二十世纪学界解决了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那么二十一世纪,我们要重点解决政府干预的科学性、合法性的问题。它涉及到政府干预权利的来源、政府干预的范围、政府干预市场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有人在论及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时说:“经济法应主要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行为时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否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⑴这可能使经济法能够区别于行政法,但同时却抹杀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甚至刑法的界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政府干预权限、干预范围、干预方法、干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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