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美国总统中,除十人左右外,都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法律训练;在通常被认为是极其杰出的总统中,只有华盛顿和第一个罗斯福完全没有叨过法律的光。法官狄龙估计过,在美国历史的第一个百年中,大约有三分之二得参议员、一半以上的众议员和超过一半的州长是律师出身。…在南北战争期间的国防部长是一位律师,海军部长是研究过法律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国防军部长是从法律界人士中挑选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两位国防部长史汀生和帕森特以及海军部长福雷斯特尔都是律师。[27]
其次,美国是法律与政治融合的典范。美国革命是用法律语言来阐述的,贯穿于十九世纪内战和二十世纪新政的美国重大政治争端,是用是否“合
宪法性”来检验的,法律框架被视为社会赖以成长的骨架。[28]“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29]
第三,法学家成为平衡民主的重要力量。托克维尔对美国共和制度实地考察之后,认为:法学家的权威和影响是阻止美国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是唯一的力量。法学家精神扩展到大部分公职领域并且形成一种难于察觉的权力。这个权力“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30]
我们知道,法治的核心是政府守法,公民对法的遵守与信仰只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侧面,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只有在精英政治之中才能有合理的结局。所以,探讨政治领袖的法治理念与一国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只剩下两张皮了。一张是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并未起到多大作用的“法学家”的法律观,另一张是被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家的言论(包括学者们有意曲解法治的奉承话语)。学术领域的法治观与政界的法治观,要么严重断裂、彼此隔绝、各行其是,要么学术臣服于政治,政治精英的话语就是法律。即支配中国法治建构的是政治家的法理,而不是法学家的法理。
结束语
宪政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在中国,宪政一直被视为推进国家富强的一种工具,宪政之路仍然深受种种貌似真理的错误学说和意识形态的左右。素质论(民智未开论)、家父权思想、宪政保姆论、计划帝国理念……,都有其深厚的文化土壤。因此,权利意识的培养仍是一项繁重的宪政启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