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自由主义的独特功能
“历史显示出一种有趣的发展趋势,人们从经济动机出发,渴求政治自由,转而又从这一点出发,要求有与政治自由相适应的经济自由。”[21]经过长期磨合,清教徒的劳动虔诚和天职观念最后转化为经济自由主义,追求财富的活动从宗教中解脱出来,得到了世俗的合理解释。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人的最后目标,个人是社会的最后实体。为了达到经济自由,社会应当尽量从政府干预中摆脱出来,支持自由贸易、代议政体和议会制度的发展。“看不见的手”是指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数个体的理性计算,它引导着经济生活的调整。
西方自由主义思潮交织着形形色色的斗争,市场和计划之争论同样没有停止过。新自由主义通常反对现代社会所推崇的福利和平等、国家干涉、家长主义政策以及中央集权政府。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独到地解读了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关系,他认为:经济自由也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对自由的经济限制和对自由的政治限制,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自由市场同政治自由相匹配,市场可以排除强制性权力,经济力量可以牵制和抗衡政治力量,竞争性资本主义促进了政治自由。[22]
经济自由主义并不否认政府的功能,但它坚信“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西方学者的思维方式给我们很多启迪。我们会发现:中国之所以走上计划帝国之路,就是因为抛弃了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而这个传统本是中国古老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就是在复兴经济自由主义传统。保持自由主义精神可以使社会免遭专制性灾难,政府对经济、社会强烈干预与每个公民的意识和行为趋向密切关联。也许我们必须认识到: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的干预不是政府主动做出的,而是应民众的要求和知识分子的呼吁。知识分子是一群其关注超越自身利益的人,但是如果缺乏经济自由主义传统,他们的热情就会被滥用。……在出现困难的时候,他们最为经常的反应是“政府为什么不管?”,很少想一下政府管的代价和其他替代方案。[23]
经济自由主义的独特功能在于营造了一个私性的自治空间,以抵抗政府权力的越界。相反,极端的计划经济体制则把社会引向奴役之路。同样,法学家们肆无忌惮地呼吁立法和行政对私人和社会方方面面进行的种种干预,最终会侵蚀法治和宪政赖以生息的环境。
五、法治理念与政治理念的融合
在不同主体的语境里,“法治”的内涵并不相同,只有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健全的法律共同体,法治理想才可能实现。法律共同体包含多个层次,既存在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技术的学者、律师与法官之间,又存在于广大民众之间,更存在于政治家、法学家与人民之间。遗憾的是,中国学界在构筑法律共同体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后两种情形。以美国为典型的西方自由宪政,恰恰在民众的法律教育及法律与政治的融合方面做得非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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