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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

  洛克把私有财产、自由和平等一同列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认为劳动是享有财产的必要条件,由劳动而获得的财产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洛克的理由是:
  其一,人的身体只属于他自己,与旁人无涉。他的劳动力是他本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当他从自然界取得某一物品时,就在这种物品中掺进了自己的劳动,也就是把某些无疑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加了进去,从而将它变成自己的财产。
  其二,一般东西在自然状态中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使它成为有价值的是人的劳动。而价值的创造者——劳动既然是人的一部分,而人又是他自己的主人,那么他取得的当然就是他自己的东西。[20]
  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学说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工业革命时期,强调财产权是人权一个部分。第二个阶段是福利国家时代,承认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新的平等思想对财产权的限制。在历史转换的过程中,健全的劳动文化观念仍然在传承,即人们依然信奉劳动至上、劳动是不同人(主体)的社会价值得以通约的尺度、创造性是劳动的最高境界。
  但是,从文化视角研究劳动现象,在中国学术界是罕见的。我们有一个常识性的、意识形态性的结论——“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联系诸多现象,这个结论似嫌笼统、简单和草率。中国人的劳动文化观极其复杂,有着根本性缺陷,它最终对中国法治和宪政构成了威胁。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文化在骨子里缺乏对劳动的崇拜情结,日常话语充斥或者隐含着对劳动和劳动者的鄙夷、对不劳而获的沾沾自喜,因为在独特的“二元社会结构”里不可能形成普遍的劳动信仰。上层社会不愿意劳动,劳动的下层社会也不愿意劳动,是被迫的,往往出于生存的需要。构成传统文化根基的儒释道哲学都有劳动观上的深深缺陷。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中国的佛教是“要饭吃”,化斋而不劳动;中国的道教是“不吃饭”,炼长命之丹以求一劳永逸,能造一台永动机,何需劳动?中国的儒教是“送饭吃”,鄙视劳动,“劳心者治人”。适值今日,虽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提倡劳动平等,但是不健全的社会主义体制恰恰保护了不劳动者。
  劳动观与法治观、宪政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劳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手段和存在方式,也是一个社会维系的基本要素。只有形成普遍性的劳动信仰和产权清晰界定体系,才可能尊重人性。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但是,中国宪法和法律至今不肯承认这一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仅仅承认和追求平等价值,而不承认通过劳动获得和积累财产的正当性,最终会导致暴力掠夺他人财产的合理性。阶级革命对财产改造的后果之一,就是砸碎了原有的、健全的某些劳动价值体系。“文化大革命”曾对财富进行宣战、“一大二公”曾被奉为经典法制、“大锅饭”、“大帮轰”也曾蔚为壮观,它们消灭了所有热爱劳动、酷爱创造和创新的思想与活动。当“造反有理”命题转换为“剥削有理”命题时,法治与宪政将会随着实践哲学根基的坍塌而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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