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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

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


于立深


【全文】
  
  摘要: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是西方宪政的基本信念,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多元的文化磨合、沉淀和结晶。宗教的幽黯意识格外强化了宪政对权力的设防性质,契约传统型构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至上理念锻造了合理的产权制度,经济自由主义则是达到政治自由不可缺少的手段。法治理念与政治理念的融合、大众法文化与精英法文化的互动,是西方宪政文化的显著特色。
  关键词:宪政 文化 宗教 契约 劳动 经济自由 法治
  引言
  西德尼•维巴把政治文化定义为“由得自经验的信念、表意符号和价值观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规定了政治行为所由发生的主观环境。”[1]宪法文化同“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一样,难以完美定义。它是关涉宪政现象的“价值和态度之网”,[2]可以笼统地指一切与宪政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和学理。通常认为,宪法文化是宪政现象中的精神部分,是宪政史中沉淀下来并不断延续、创新的群体性的宪法认知、价值体系、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是西方三百年宪政的信念和关怀,其演进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宪政是一种内在的生活方式,支配其形成的文化背景是多元性的,包括宗教、契约传统、劳动价值观、经济自由主义以及法治与政治理念。
  一、宪政的宗教之维
  庞德认为,根深蒂固的清教主义是形成普通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对法律的解释是宗教性的,格外强化个人主义,将抽象的个人主义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3]以基督教为核心的西方宗教,对人性怀有“幽黯意识”、对契约怀有自发的体认、对劳动怀有由衷的崇尚、对平等怀有天然的认同,其人性观、契约观、劳动观和平等观对自由宪政影响极其深刻。
  “所谓幽黯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的势力正视与省悟”,[4]基督教对人性的“恶性”的理解和体认表现为幽黯意识,并将其作为文化价值的原点来建构政治与社会制度。一方面,它承认人有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面,它又认为人有原始的罪恶潜能和无限的堕落趋势。幽黯意识促使基督教文化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功能,不主张通过完美的人格去净化权力,而是强调对危险的权力进行制度上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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