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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现代化刑法观

  知识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刑法观也应当体现“以人为
 本”。“以人为本”首先意味着刑法上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要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包
 括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要以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为刑法的最高使命。对此
 刑法学界论述很多。但除此之外,“以人为本”还意味着刑法要重视对人性和人格的研究,
 这在当前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领域。     
  在人性问题上,重要一点是要认识到人性的局限性和脆弱性,以此为前提协调刑法
  同道德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有“伦理法”之谓,刑法沦为推行伦理的工具。受传
  统观念的影响,将刑法泛道德化的思想至今仍有市场,例如,有人曾撰文指出,
  
   应用刑法手段来制止国民的冷漠、怠责与怯懦现象;近年来,将通奸、卖淫、拾金而昧等行为
 治罪的呼声也时有所闻。不可否认,刑法是建立在社会的伦理基础之上的,但刑法所体
  现的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绝不能强人所难。那种利用刑法来推行祟高道德的做
  法,是违背人性的粗暴做法。
   在刑法同人性的关系问题上,德、日等国的“期待可能性原则”颇有可取之处,我
  们应以此为借鉴,构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同道德之间的冲突协调机制。
 对于犯罪人人格的研究,也是刑法理论应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当代西方刑法学
  界,以犯罪人人格为基点的人格责任论已成为颇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而许多国家也在刑
  法中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将人格作为量刑、行刑乃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考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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