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
刑法观也应当体现“以人为
本”。“以人为本”首先意味着
刑法上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要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包
括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要以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为
刑法的最高使命。对此
刑法学界论述很多。但除此之外,“以人为本”还意味着
刑法要重视对人性和人格的研究,
这在当前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领域。
在人性问题上,重要一点是要认识到人性的局限性和脆弱性,以此为前提协调
刑法
同道德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有“伦理法”之谓,
刑法沦为推行伦理的工具。受传
统观念的影响,将
刑法泛道德化的思想至今仍有市场,例如,有人曾撰文指出,
应用
刑法手段来制止国民的冷漠、怠责与怯懦现象;近年来,将通奸、卖淫、拾金而昧等行为
治罪的呼声也时有所闻。不可否认,
刑法是建立在社会的伦理基础之上的,但
刑法所体
现的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刑法绝不能强人所难。那种利用
刑法来推行祟高道德的做
法,是违背人性的粗暴做法。
在
刑法同人性的关系问题上,德、日等国的“期待可能性原则”颇有可取之处,我
们应以此为借鉴,构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
刑法同道德之间的冲突协调机制。
对于犯罪人人格的研究,也是
刑法理论应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当代西方刑法学
界,以犯罪人人格为基点的人格责任论已成为颇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而许多国家也在刑
法中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将人格作为量刑、行刑乃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考虑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