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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现代化刑法观

 认为,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刑法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化的刑法
  首先,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要理性化。犯罪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
 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量的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定
  量的犯罪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国当前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犯罪
 有所增多是正常现象。那种企图将犯罪现象“赶尽杀绝”的观念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理性的选择应当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把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其次,对刑罚功能的认识要理性化。作为犯罪的主要抗制力量之一,刑罚的存在
 是必要的。但是,切不可过高期待刑罚能够发挥的功能,刑罚的威慑力量是很有限的,
 它只是社会对付犯罪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另一方面,刑罚本身有很高的成本,
 刑罚的适用会带来一定的负作用,过量的刑罚投入非但达不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窒息社
 会的活力,扼杀人们创新的欲望。因为在一个刑罚权过度膨胀的国度里,公众对滥用权力
 力的畏惧,越过对犯罪的恐惧、对严刑峻罚的憎恶甚于对犯罪的痛恨。
  第三,在对犯罪和刑罚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应当构建一个理性化的刑事政策,合理
 地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刑法调控范围的
 适度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或其他部门法能够有效调整的领域,刑法就尽可能不予介入。
 二是刑法调控力度的适度化。我国自古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观念,而当前刑
 事政策也具有一定的重刑主义的倾向(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即是例证),而重刑主义同世界刑法
 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不协调的,这对于实现刑法观念现代化无疑具有阻碍作用。
  以创新为灵魂的知识经济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因此,在刑事政策上抛弃
 重刑主义观念是理性的选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点应放在强化刑罚的必定性和及
 时性上,而不应放在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上。“严打”是必要的,但不能将“严打
 地理解为“重判”,“严打”首先意味着有罪必罚,法网严密,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提
 高案件的侦破率是知识经济时代有效遏制犯罪的首选之策。
  (二)人本化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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