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种电机的线路板被盗,使该所遭受重大损失,但是破案后盗窃者并末受到刑事处罚,
理由是所盗物品的价值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原来,司法人员仅仅根据线路板的物
质成本估算其价值,却未考虑到该研究所为研制此项产品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精
力。
为了强调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刑法理论有必要将犯罪对象的概念重新界定,应
将“信息”作为同“人”和“物”相并列的犯罪对象存在形态。因为根据当代科学
的普遍观点,信息作为构成客观世界的三大要素之一,是“与物质、能量等量齐观
的概念范畴”。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其价值和地位应受到刑事立法部门和
刑法理论界的充分关注。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网络出版物、域名等逐步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形态,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形式也更趋复杂化,因此,
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须进
一步予以完善。
(三)网络时代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要重新审视
由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现有国家概念中持有的“地理”和“国境”界限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打破,
形成了所谓的“虚拟共同体”、“虚拟社会”、“全球电子空间”等概念:这使得国家安全
的定义需重新确立。首先,应当树立电子空间内的国家主权意识,维护国家对于信息资
源及其使用方式的自主权;其次,要重新认识“领土完整”的含义,在未来的信息战和
电子战中,可以不派一兵一卒进入他国领土,就能产生今天所指的“入侵”或“战争”效
果。为了充分维护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
刑法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呼唤
刑法保护
现行
刑法中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该罪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
件的行为。无论是就犯罪对象还是行为方式来看,
刑法中的这一规定都已经落后于时代
的需要。在网络时代,人们之间的通讯联系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网上交流的形式,例如
通过电子公告版、在线交谈、电子邮件等方式,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的行为也呈现出多样
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修改现行
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惩治严重妨害网上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