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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现代化刑法观

  的一种电机的线路板被盗,使该所遭受重大损失,但是破案后盗窃者并末受到刑事处罚,
  理由是所盗物品的价值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原来,司法人员仅仅根据线路板的物
  质成本估算其价值,却未考虑到该研究所为研制此项产品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精
  力。
  为了强调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刑法理论有必要将犯罪对象的概念重新界定,应
  将“信息”作为同“人”和“物”相并列的犯罪对象存在形态。因为根据当代科学
  的普遍观点,信息作为构成客观世界的三大要素之一,是“与物质、能量等量齐观
  的概念范畴”。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其价值和地位应受到刑事立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的充分关注。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网络出版物、域名等逐步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形态,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形式也更趋复杂化,因此,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须进
  一步予以完善。
  (三)网络时代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要重新审视
  由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现有国家概念中持有的“地理”和“国境”界限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打破,
 形成了所谓的“虚拟共同体”、“虚拟社会”、“全球电子空间”等概念:这使得国家安全
 的定义需重新确立。首先,应当树立电子空间内的国家主权意识,维护国家对于信息资
 源及其使用方式的自主权;其次,要重新认识“领土完整”的含义,在未来的信息战和
 电子战中,可以不派一兵一卒进入他国领土,就能产生今天所指的“入侵”或“战争”效
 果。为了充分维护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刑法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呼唤刑法保护
  现行刑法中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该罪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
 件的行为。无论是就犯罪对象还是行为方式来看,刑法中的这一规定都已经落后于时代
 的需要。在网络时代,人们之间的通讯联系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网上交流的形式,例如
 通过电子公告版、在线交谈、电子邮件等方式,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的行为也呈现出多样
 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修改现行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惩治严重妨害网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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