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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刘 辉


【全文】
  司法公正是现今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热点,社会各界都向它投来关注的目光。那么作为从事
  法律的专业人员来说,应该把目光投向或者说是更多的投向哪里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教
  育促其公正执法;是层层设立监督机构;还是应该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制度法规,规范法律程序
  ,从体制上根除司法腐败呢?笔者认为,虽然前两者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但建立严
  格的制度,使腐败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道理很简单,教育是一
  项长期的工程,见效比较慢,并且从人性的角度分析,人的自律性是不可高估的,司法工作人
  员也是一样,他们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行为是外在因素与其内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
  果,单纯的教育又怎能达到使其自律的目的?那么监督行不行呢,这就要解决一个由谁来监督
  的问题,在法院上面设一个“监督院”,那么如果这个监督院出现腐败呢,再在监督院上面设
  一个某某院,再不公正再设,如此下去,试问层层监督何时了?所以说,有一套确保公正的程
  序,才是最终的解决。
  从司法公正很自然的就这样谈到了程序,因为程序正之于司法公正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司
  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可以说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长期以来,我国占主导地
  位的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是的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即将法律程序仅
  仅视为实施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方面的有用性,而不是承认
  它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目标的价值和意义,这一观点发展到极端,即认为所有刑事程序上的原则
  、制度都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服务的,离开了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这一目
  标,刑事程序(本文仅就刑事程序展开论述,民事程序暂不涉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这种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尤其对实现司法公正而言,程
  序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
  一般而言,一种法律制度或程序要被人们普遍接受和信任,就必具某种价值上的合理性,能
  直接或间接的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人们对于法律制度或程序通常是从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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