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股减持途径一管——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势之三——投资主体分散
  在国有股价低于市价,变成转券后的发行价格不能过高,而转换价格势必向流通股价趋近的情况下,投资转券应是有利可图的,谁当得此利益?当然应是公众,而非少数机构或是内部人,转券是向公众发售的,其投资主体的分散程度“并不次于股票,甚至还会高于股票”. <3>这就使其实施更为合理而易于为公众所接受.同时,转券的获利只是可能性,不能排除其风险,而投资主体的分散,则可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使改革方案的推行阻力减小.
  优势之四——防止圈钱
  在国有股减持的诸多方案中,有一种谓之MBO,即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由公司的管理层购买国有股,以期形成激励机制,同时减持国有股.但笔者不无担心,此会成为管理层又一圈钱工具.香港中文大学的郭咸平教授就认为MBO很可能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对于不法分子,这是最后一次剥削的机会,所以嚷嚷着要赶快实行MBO,用低价购买国有股,然后用高价卖掉.国有股减持看起来有一点点道理,如果用MBO的方法,那一定是对股民的最大剥削” <4> 而发行转券则是一把 “双刃剑”,而非 “圈钱”工具. <5> 何以见得?衡量转券发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转券到期的转股比例,而转股比例的高低取决于发行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性,转券只能是 “锦上添花”而不能 “雪中送炭”.因此,若公司经营不善,市价不好,转股比例下降,则会使公司面临较高的还债压力.因此,转券发行后,公司必须改善经营,使债权人行使转换权,
  
  <1>参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2月第一版
  <2>引自李晓昌《国企融资好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引自李军《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卷12 法律出版社。
  <3>引自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2月第一版
  <4>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1月26日第39版
  <5>参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2月第一版
  方能实现发行转券所期达到的改善和进一步健全公司财务结构的目的.
  股东权利之保护
  鉴于上次国有股减持引起的两市大跌,不难看出,国有股减持使广大股东深觉不安,因此要实现减持,又要维护市场稳定,股东权利之保护不得不予以考虑.
  在转券制度中,对股东最有效的保护,莫过于赋予其优先认购之权.即股东可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优先认购转券的权利,这样,可以维持原有股东基于其持股比例而在公司中的地位,并且,当该转券的发行影响到原股东的利益分配率及股价时,原股东因此所受损失也可以与其优先认购转券所受利益相抵. <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