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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途径一管——可转换公司债券

  同时,无论是股转债还是债转股,在资产负债表上只是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间的转换而已,两者相抵,总量不变。
  而且,我们应明确,此股转债的股乃是国有股,在国有股减持势在必行的非常时期,对国有股本身这一非常事物,也只能采取非常手段了。
  
  <1>参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P387 转引自王宪森《论公司以取得自由股份得方式再分配收益》 载《法商研究》 1996年第6期
  <2>参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2月第一版
  <3>参王保树《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难点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一期。
  <4>引自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研究》 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卷1 法律出版社 2000年3月第一版
  
  在实践中,也不是一点都不可行。因为公司可以减资,在减资过程中是可以回购股票的,因此,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程序回购国有股,然后发行转券。同时,我国学者也对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合理性作出一定的法理分析,其重要一点在于,便于公司资本筹措及资金运用。例如,当公司发行新股时,因一时的股份供给增加,容易使股价跌落(转券转换成股票尤其如此),而造成难以以预定的发行价格消化新股的情形。为克服这一缺陷,为稳定股票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稳定股价,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1> 因此,甚至可以跳过减资一节。然而,不论采取怎样的变通方式,都难免规避法律之嫌,因此,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对确定资本制的修改已势在必行。<2>转券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转换成股份,以成为普通股,进而上市流通。
  要言之,整个过程是完成了如图所示的转换,实现国有股减持:
  
  
  
  前提——转券须在股票上市的同一证券交易所内挂牌流通<3>
  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属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其进行交易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允许转券交易,能起到便于转券持有人把股价与转换价格互作参照,以判定是否行使转权的作用。<4>此外,在我国的特殊情况下,更可以使质量较高的公司转券价值得到提升,(后文将再提到)使债与股相融合,为其转换为股份进而上市交易作好准备。我国法律亦保证了转券的上市。<5>
  我们这里所说的融合,其实就是使转换价格与股价趋近,从而使其转换后,对市场冲击减弱。而转券的转换价值,及其与一般债权同样具备的投资价值相结合,使此种趋近成为可能(当然这是建立在转券上市的基础上的)。当股价下跌时,转券因有投资价值做屏障,具有抗拒价格下跌的僵固性,其下跌的下限是投资价值;而股价上涨时,转换价值将随之上涨,且在理论上没有其他障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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