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类似于美国的“库存股份”。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一般都将那些先由公司发行(由股东认购),后又被该公司重新取得的股份称作“库存股份”(treasury shares),认为该种股份享有一种中间(媒介)地位。实践中,公司并不注销这些重新取得的股份。其媒介作用表现为,公司为了(今后)转卖而(暂时)占有这些股份,然后,在需要增加资本
<1>参王保树《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难点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一期。
<2>参徐杰主编《
证券法理论与实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第一版
<3>参李军《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卷12 法律出版社。
<4>参李军《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卷12 法律出版社。
时,公司可以将其再次出售、发行,而这种再次出售行为已不再受股份最初发行时的种种限制了。<1>
从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2>来看其帮助国有股减持的可能性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血债券”它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但它又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正是由于这种兼收并蓄的特殊性,使它可以成为国有股上市的缓冲。
2. 可转换公司债的价值的主要部分是其转换价值,即它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给投资者带来收益。这就使其具备了高于一般债券的投机性。王保树先生曾提出,国有股仅又控制功能和受益功能,而没有投机功能,进而使前两种功能也难彻底发生作用。<3>而转券的这一特征正好对此有所弥补,使国有股经其转换后,与一般股票的差距缩小,从而使国有股与流通股有可能顺利融合。
3. 可转换公司债是被股份化了的公司债。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我们试图把国有股转换成转券的最终目的是让转券再转成股票,只是通过这一程序,使非流通的国有股变成流通的公众股,以实现国有股减持。这样,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特性的中介是首选,而转券正好有这个特性。
操作方法及法理解释
具体的操作方法就是“股转债”——把国有股转换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外发行,以期债权人债转股。当然其额度是按一定的比例逐步来的。
股权向公司债权的转化在法律上似乎是说不通的。因为一旦投资入股,只能把股权转让,而不能抽回出资,此系一般常识。而股转债,就等于这种抽回,因为债权是要偿还的。一旦偿还,不就收回了吗?但是,美国法律专家提出,投资者应该可以在债权和股票之间转换。Easterbrook先生和Fischel先生的观点是,股东和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以及公司的雇员一样不再是公司的所有者。Manning先生认为,作为一个经济学的问题,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与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从事的是一种活动,且为同一种基本的目标所驱动,两者都期望他们的投资能在有所回报的基础上回收。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在现代证券市场,债务证券为了与权益证券同样的目的进行交易,并且被赋予了同样多的可以随意投机的机会。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已不在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两种投资者。投资者可以在债券和股票之间不断地转换。今天的股票持有人可能就是明天的债券持有人,反之亦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