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途径一管——可转换公司债券
lawfox1222 於骁冬
【全文】
前阶段,国有股减持风波在学界引起不少讨论,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国有股份应进入市场流通。早在1995年,王保树先生就提出这一观点。集中表现在,国有股丢掉了在证券市场上增值的机会,扩大了它所承担的不应承担的风险。但同时,王保树先生也提出忧虑:由于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其一旦无限制的进入证券市场,会导致证券市场失衡,甚至出现操纵市场,损害小股东的利益。<1>这个问题现在果然出现了,疗治不是一剂良方所能完成,而应多管齐下,其中一管,笔者以为,可以是转换公司债券的运用。形成“股→债→股”的转变。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2> 它是公司债券的一种。
法律基础
转券是普通法系的产物,它的法理基础在于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的确立。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发行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只需达到法定最底限额以上,公司即可成立。<3>而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确定资本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后方可成立。有鉴于两种体制的利弊,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代表,采取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指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额或拟发行的股份总额,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定或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尚未认足、缴足的股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于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4>这种机制的引入,扫除了转券制度的法律障碍。因为在转券制度下,债权人有权将手中转券转换成股票,而股份公司则有按转换请求核给股份的不可撤消的义务。亦即股份公司要发行新股给债权人,在确定资本制下,发行新股意味着增资,须经修改章程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成本太高。而且,转换权在债权人手中,他何时行使不可预知,今天甲请求转换,明天乙亦作请求,公司根本来不及完成法律程序,因此,在确定资本制下,转券制度是极难成形的。
但是我国有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90%以上的上市公司系国企改制而来,它们的大部分股份为非流通的国有股。这个制约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令主管层和学界异常头疼的问题,在这里却使我们因祸得福。即我们可以饶过授权资本制后确定资本制的问题,而引入转券制度。(我国法律对此已有规制。)
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与确定资本制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一个资本“虚空地带”。前者有之,即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差额;后者此差额为0,故没有“虚空地带”,但是国有股可以暂时充当这样的虚空地带,使转券发行在此空间里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