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吗?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探求一下认识论的真谛所在。
实事求是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神实质所在,它强调世界的万事万物都归根统一于物质。因此,我们要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坚定不移地从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出发去认识世界。“实事求是”一词,源于东汉史学家班固撰写的《汉书·河间献王》,文中称赞西汉景帝第三子河间献王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唐朝颜师古注“实事求是”四字,谓“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务得事实”,指务必得到客观事物的事实情况;“每求真是也”,指不断追求事物内在的本质和特点。因此,实事求是本义是指严谨好学,务求真谛的一种认真治学态度。毛泽东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实事求是之所以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所在,是因为它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反映论。由此可以看出,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不是指一个评判是非的标准,而是指人们掌握客观事物本质的一个正确认识过程,它是从唯物主义的物质第一性,意识到第二性的基点出发,明确肯定有认识能力的主体对客观实在性的客体进行认识的方法。
从上述不难看出,将我国目前以安全为先,追求“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配置体系上存在的缺陷归因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难以说理的。因为,作为方法论的“实事求是”强调的是一种动态的、科学的认识过程和认识方法;而“实体真实”关注的是一种静态的、主观的标准 ,二者之间既不能等同,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方法本身不可能“生产”出一种标准。如果因为实事求是的认识论会使主体更真实地提示客体本质,而把它归罪于“实体真实”的话,一方面是混淆了逻辑前提,另一方面反而更好地说明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性。如果因为该认识论的科学性而否认它,这无疑是荒谬的。诚然,随着人类对文明、人权的理性追求,我们尊重的不再仅仅是程序的工具价值,我们更关注其内涵的独立的正义价值。因此,以发现“实体真实”为根本追求的犯罪控制模式越来越受到抨击。事实上,我国目前在诉讼制度上的价值取向和目的体系配置既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更是一定法文化传统、统治阶级利益等诸多因素的综合结果,而不应该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二) 自由心证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规律
首先,自由心证制度符合用联系的方法去认识世界的观点。
恩格斯指出:“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物不相符的唯心主义怪想。除此以外,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不过在这里第一次对唯物主义世界观采取了真正严肃的态度,把这个世界观彻底地运用到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去了”。①因此,人们在认识和把握自然、社会、世界就要按照它们本身所呈现的样子来理解世界,从事物本身的联系来把握事物。而法定证据制度通过一些预先的规则,规定在何种证据时作出何种事实的认定。波斯纳在他的《法理学问题》中对法律中的规则与标准的不同作用作过深刻论述。他认为明确的规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它有利于保障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对待,并且又增加了法律结论的可预测性。但另一方面,规则的稳定性又使其在复杂多变的现实面前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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