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自由心证及其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统一

论自由心证及其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统一


王安全


【全文】
  论自由心证及其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统一
  王 安 全
  (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市,610015)
  内容提要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其特有的品质开辟了人类诉讼史上的新篇章。然而,观念的束缚却使其在我国学界引起颇多争议。事实上,在自由心证制度之下,法官对证据的认证活动,正是辩证唯物主义中主体能动认识客体的过程。
  关键词  自由 心证 辩证唯物主义 认识论 统一
  “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这是梅里曼在《大陆法系》一文中对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形象的生动描绘,更是对这一认证原则严重背离认证规律和诉讼机理,缺乏公正与效率的深刻提示。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然而,就是这一经历和发展了两个多世纪,被西方国家不同程度采用和证明更符合人类认识本性的制度,却没有能够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确认,在理论界颇存争议。究其原因,其中之一便是认为法官审判案件不是或不完全是一种认识活动,不能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认证的指导思想,因为它可能破坏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有的学者指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不相符。在他们看来,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使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而自由心证只凭法官、陪审官的“良心”、“理智”、“灵感”来判断证据,完全是主观唯心主义。笔者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仅与主观唯心主义格格不入,而且也不会破坏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相反,它恰恰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认证活动中的正确运用。
  一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每当一提到自由心证,我们不得不想到那位名叫杜波尔的伟大议员,是他在1791年法国著名的制宪会议上提出废除法定证据制度,而只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诉讼的基础。他说,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有两种:“预先规定出来,什么样的证据是可以用来认识真实的,无论法官的确信如何,强使法官根据这种证据去作判断,把那些证据作为固定不变的尺度加以利用;或是把那些用来认识真实情况的一切资料精密地收集起来,并在法官面前阐明,听凭法官去理解和进行内心判断。第一种手段——法定证据,第二种手段——道德证据。我可以肯定地说,法定证据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方法,是对被告人、对社会都有危险的方法。”杜波尔关于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明力的建议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取得胜利。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经典性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确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的;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的确信吗?’”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